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承祐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承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承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並於 民國106 年10月2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 年7 月3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2962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