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466號
KSDM,109,聲,1466,202007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振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振財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件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振財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應 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 暨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 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又附表之罪,包含得易科罰金及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 得併合處罰之情形,受刑人嗣具狀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 刑,有受刑人民國109 年5 月21日聲請書1 紙在卷可考,符 合同條第2 項規定,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衡諸受刑人所 犯2 罪均在108 年3 月間、罪質相同、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 罪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8年3月25日 │ 108年3月16日 │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8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6418號 │第7283號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8 年度簡字第2078號│108 年度審易字第1121│
│事實審│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7月02日 │ 108年11月26日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8 年度簡字第2078號│108 年度審易字第1121│
│判 決│ │ │號 │
│ ├────┼──────────┼──────────┤
│ │判 決│ 108年08月01日 │ 108年12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備 註│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