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925號
KSDM,109,簡,1925,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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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泰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速偵字第1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泰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三、查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1812號判 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9 年1 月25日執行完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復於徒刑執行完 畢之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 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所犯為竊盜 罪,本次又犯相同罪質之罪,可見被告於前案執行後,仍未 能確實理解自身行為之不當,經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 形、惡性及對於刑罰適應力,認有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件犯行對被害人所生 損害之程度,而其所竊得之物嗣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見偵卷35頁,即無庸宣告沒收 ),危害已有減輕,被害人並因而表示無意訴追(偵卷19頁 );另考量被告警詢中自陳具所自述之教育程度,是為經受 教育、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理應知悉並理解任意攫取他人財 物為法所不許,惟仍任己為,其外顯之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行 為,並有害於社會治安;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於 警詢中自陳之經濟狀況、犯罪動機,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杰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 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643號
被 告 劉泰安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巷00號3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泰安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 民國109年1月2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5月9 日21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前,見000停放 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取下,認有 機可趁,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發動 機車電門竊取該機車得手,並供己騎用。嗣000發覺機車 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並於109年5月10 日0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巷00號前,發現劉 泰安衣著與竊取上開機車之人相似且持有該機車鑰匙,遂予 以盤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泰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即證人000於警詢證訴情節相符,並有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畫面數張附卷 可稽。足徵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蔡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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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