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694號
KSDM,109,簡,1694,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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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志坤



      林英泰



      吳潘冬子



      吳王金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志坤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英泰吳王金英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潘冬子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四色牌壹副、現金新臺幣陸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侯志坤林英泰吳潘冬子吳王金英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而賭博乃參與行為者,彼此 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在性質上係屬必要共 犯之「對向犯」,行為者既各有其目的,自應各就其行為負 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是故尚無適用刑法第28條論 以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決先例參 照),附此說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侯志坤林英泰、吳潘 冬子、吳王金英四人公然於日間在市區公園內聚賭,影響社



會風氣,渠等行為自均有不當,並考量被告四人係以四色牌 賭博,該等賭局之規模、賭博之方式、賭注大小等犯罪情節 ;兼衡被告四人均坦承犯行,及渠等個別之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有無賭博前科 、距上次賭博前科之時間間隔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四色牌1 副、現金新臺幣6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於 賭檯查獲之財物,有現場照片在卷可查,應依刑法第266 條 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 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520號
被 告 侯志坤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市○○路00巷0號4樓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英泰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7

居高雄市○○區○○路00巷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潘冬子
女 7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王金英
女 7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志坤林英泰吳潘冬子吳王金英於民國109年1月16日 10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班超路班超公園內,基於在公共場 所賭博之犯意,以四色牌為賭具賭博財物,其等賭博方式為 頭家發21張牌,其餘每人發20張牌,輪流抽牌後與手上所持 之牌相加胡牌者,即為贏家(將、士、象為2胡;車、馬、包 為1胡;3張不同色「卒」為3胡;4張不同色「卒」為4胡), 輸家每人需給付取得1胡至9胡之贏家新臺幣(下同)10元, 贏家湊足10胡以上者,輸家每人需給付贏家20元。嗣於同日 10時40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押四色牌1 副、賭資共計60 元。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志坤林英泰吳潘冬子、吳王 金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四色牌1 副、賭 資60元及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等人前開 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等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侯志坤林英泰吳潘冬子吳王金英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檢察官 陳 筱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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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