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1961號
KSDM,109,交簡,1961,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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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文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2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文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5 行補充「基於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田文祺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 重大危害,被告前於民國109 年3 月間甫因酒後駕車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 ,竟仍率爾於酒後駕車上路,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其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一般市區道路上,測得之 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本件幸未肇致實害結果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2448號
被 告 田文祺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高
雄市岡山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文祺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晚間8時許起至翌(30)日凌晨1時 許止,在其高雄市○○區○○路00○0號居處內飲用威士忌 酒類,酒畢,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30)日上午7時許, 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 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 同(30)日上午7時41分許抵達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三路344巷台 灣電力公司大寮營運所後,再步行至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並於 同(30)日上午7時57分許等待執行勤務時,為警依規定施以 勤前酒測,得知田文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 後,再經調閱高雄市鳳山區中山路與鳳東路口、高雄市大寮 區鳳林三路與內厝路口、鳳林三路與進學路口、力行路與鳳 林三路344巷口及鳳林三路344巷台電門口等監視器畫面後,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田文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 黏貼登記簿、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車輛詳細資料表各1份及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1 張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陳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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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