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阿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阿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 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
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380 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 民國109年4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刑法第47條 第1 項累犯加重規定,就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人身自由 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 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修正等情,固經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於108 年2月22日以釋字第775號解釋在案,然除上開 情形及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外,依解釋文所載,不生一事二 罰問題。本件被告係累犯,業如前述,又酒駕行為為國人一 般法律感情深惡痛絕之犯罪,是並無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 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之特殊情事,不生上開解釋所誡命法 院能夠裁量是否加重之問題,本院僅能依照現行法律規定,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 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 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 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被告 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對於酒後不能駕 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竟無視於此, 在酒測值達每公升0.50毫克之情形下,仍無照駕駛普通重型 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未肇
事,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素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建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762號
被 告 張阿雲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阿雲於民國109年5月20日12時許,在高雄市旗津區某朋友 住處飲用啤酒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4時50分許,騎乘屬於 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甫 行經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即因行車不穩而為 警攔查,發現其身有酒味,並於同日15時4 分許施以檢測, 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阿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併 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確定,業於109 年4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5 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 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王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