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419號
KSDM,108,附民,419,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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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19號
原   告 馮○○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馮○彣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李倬銘(法扶)律師
被   告 許舒閑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呂俊杰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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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