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8年度,9號
KSDM,108,智附民,9,2020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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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蔡毓貞律師
      劉昱劭律師
被   告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
被   告 李宛霞
      黃梅雪
      陳嵩州
      夏志雄
      蔡宗昇
      林建一
      楊孝武
      劉尚根
      蔡金保
      施閔強
上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趙慶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八年度智附民字第九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
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 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 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 、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 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㈡、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 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



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二、經查,本院審理108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損害賠償案件,有指 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因原指定之技術審查官職務異動 ,經智慧財產法院改指派趙慶泠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 慧財產法院民國109年7月3日智院維109技協8字第109000256 9號函可佐。揆諸上開說明,裁定由趙慶泠技術審查官於本 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行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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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