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90號
KSHV,109,上,90,20200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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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黃桂圓 


訴訟代理人 黃建智 
      黃文隆 
被上訴人  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上訴人  施森德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建宏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李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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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