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96號
KSHV,108,重上,96,2020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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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陳秀珠劉守方承受訴訟人)

      劉士賢劉守方承受訴訟人)

      劉嘉倩劉守方承受訴訟人)

      劉振綱劉守方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0 萬1,705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
26.73 ㎡+18.90 ㎡+90.88 ㎡+5.23㎡)×公告土地現值2 萬
9,026 元/ ㎡〕+〔土地面積(6.71㎡+3.56 ㎡)×公告土地現
值2 萬8,000 元/ ㎡〕=4,40萬1,705.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 萬6,9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
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
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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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