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136號
KSHV,108,重上,136,20200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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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上 訴 人 陳志杰 
上 訴 人 蔡幼  
上 訴 人 陳天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阿蘭間請求清償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4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136 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86,794元,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為182,868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
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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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