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08年度,87號
KSHV,108,勞上易,87,202007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葛仁友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 上訴 人 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行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 年11月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9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7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併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陸拾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67年6 月1 日起受僱進入被上訴 人母公司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明海運公司)工作 ,並於106 年6 月1 日奉陽明海運公司之命,調派擔任被上 訴人董事長,約定被上訴人核給之薪資每月除本薪、職等加 給、職務加給及伙食津貼外,每年並固定給與1 個月薪資之 固定春節獎金(下稱系爭春節獎金)。被上訴人於上訴人10 6 年6 月1 日上任核給之薪資項目表內第5 點,載明按勞退 舊制計算給付退休金予上訴人。被上訴人於107 年12月28日 通知上訴人屆齡退休並依照被上訴人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 爭工作規則)核發退休金,上訴人工作年資23年,被上訴人 並於108 年2 月27日按勞退舊制匯付38個基數乘以平均工資 之退休金,然平均工資項目未納入系爭春節獎金及每月交通 津貼。上訴人自得依僱傭關係即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55條、委任關係即民法第547 條及系爭工作規則,擇一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差額等語。求為判命:㈠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52,466 元。㈡願供擔保准予宣 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間係委任關係,並非僱傭關係,兩造委 任關係終止後,被上訴人所給予均屬恩惠性給予,雖然離職 後比照退休舊制給予離職金,但不能改變委任關係之性質, 故上訴人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並無理由,況系爭春節獎金屬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 款春節給與之節金,非屬勞基法 第2 條規定之工資,系爭春節獎金自不得列入退休金計算, 上訴人請求無理由等語為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原審認系爭春節獎金非 屬工資之一部,不應列入計算退休金部分不服,提起上訴。 至上訴人其餘敗訴部分,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上訴聲明:如主文所示。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於106 年6 月1 日奉陽明海運公司之命,調派擔任被 上訴人董事長,約定被上訴人核給之薪資每月除本薪、職等 加給、職務加給及伙食津貼外,每年並固定給與系爭春節獎 金。
㈡被上訴人於上訴人106 年6 月1 日上任核給之核薪明細資料 (下稱系爭核薪明細)第5 點,載明按勞退舊制計算給付退 休金予上訴人。
㈢被上訴人於107 年12月28日通知上訴人屆齡退休並依照系爭 工作規則核發退休金,上訴人工作年資23年。 ㈣被上訴人於108 年2 月27日按勞工舊制匯付38個基數乘以平 均工資之退休金,然平均工資項目未納入系爭春節獎金。 ㈤若上訴人主張有理由,則列入系爭春節獎金之退休金差額為 605,466 元。
五、本件爭點:兩造間係屬僱傭契約或委任契約?系爭春節獎金 得否列入計算上訴人之退休金?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 休金差額有無理由?
六、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於106 年6 月1 日奉陽明海運公司之命,調派擔 任被上訴人董事長。嗣被上訴人於107 年12月28日通知上訴 人屆齡退休並依照系爭工作規則核發退休金,於108 年2 月 27日按勞工舊制匯付38個基數乘以平均工資之退休金,然平 均工資項目未納入系爭春節獎金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344 頁),並有陽明海運公司106 年4 月19日人字 第0000000000號職務異動公告函、系爭工作規則、被上訴人 通知退休電子郵件、實付退休金總金額計算表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47頁、第61頁、第283 頁至第309 頁、原審審勞訴 卷第37頁),自堪信為真實。
㈡又系爭工作規則第27條第1 項載明:本公司從業人員退休金 之給與標準,依下列規定:。。。。;第2 項載明:前項第 1 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前一個月平均工資等 語(見本院卷第297 頁)。而系爭工作規則並未就何謂「工 資」為定義,故系爭工作規則所稱「工資」,自應依兩造間 之約定定之。查本件上訴人調派擔任被上訴人董事長時,兩 造約定被上訴人核給之薪資每月除本薪、職等加給、職務加 給及伙食津貼外,每年並固定給與系爭春節獎金乙節,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44 頁),並有被上訴人106 年6 月5 日電子郵件所附上訴人系爭核薪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57頁)。依系爭核薪明細所載,上訴人之薪資每月除本 薪外,尚有職等加給、職務加給及伙食津貼。另說明欄第1 點則記載:「薪資比照蘇國殷董事長模式,維持月支原薪19 1,200 元及春節獎金一個月(即系爭春節獎金),福利事項 則比照轉任人員支領三節福利金(各2,000 元)及固定年終 獎金55,000元」等語,足認上訴人每年除固定領取一個月之 系爭春節獎金外,尚有領取固定年終獎金,且兩造明文約定 將三節福利金(各2,000 元)及固定年終獎金列入福利項目 ,並將上訴人薪資結構定為「月支原薪191,200 元及春節獎 金一個月」,故系爭春節獎金業經兩造特約約定排除於福利 即被上訴人恩惠性給予之外,系爭春節獎金名義上雖為「春 節獎金」,惟與上訴人月支薪,均屬上訴人每年固定所得支 領之薪資,為上訴人全年度工作之對價,故依兩造間上開約 定,自屬兩造所約定之工資自明,亦無適用勞基法之相關規 定之餘地。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工作規則,自應將系爭春 節獎金納入上訴人退休前一個月平均工資內計算。被上訴人 抗辯稱系爭春節獎金係屬恩惠性給予,不應列入退休金計算 云云,顯與上開約定內容不符,自不足採。
㈢至被上訴人雖另抗辯兩造間係屬委任關係,並非僱傭關係, 且系爭春節獎金非屬勞基法第2 條規定之工資,自不得列入 退休金計算等云云。惟系爭春節獎金係經兩造特約約定排除 於被上訴人恩惠性給予之外,與上訴人月支薪,均屬上訴人 每年固定所得支領之薪資,為上訴人全年度工作之對價,被 上訴人依系爭工作規則,應將系爭春節獎金納入上訴人退休 前一個月平均工資內計算等節,業如前述,況且被上訴人既 抗辯兩造係屬委任關係,自無庸適用勞基法之規定。而不論 兩造間之關係應屬何者,因兩造既已約定上訴人得請求退休 金,被上訴人復已給付退休金,僅未將系爭春節獎金列入平 均工資計算,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44 頁)。再衡 諸本件上訴人復請求擇一依民法委任、僱傭或系爭工作規則 為判決,則本件兩造另一爭執點即兩造間係屬委任或僱傭關 係,自無庸再行審酌。被上訴人上開抗辯,核與本件判斷無 涉,爰併予敘明。
㈣本件系爭春節獎金列入上訴人退休金計算後,上訴人所得請 領之退休金差額為605,466 元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316 頁),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開退休金差 額,即有所據。
七、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依系爭工作規則,求為判命被上訴人



給付605,466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部分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 文第2 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1/1頁


參考資料
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