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9年度,26號
KSHM,109,金上訴,26,2020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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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熯城




選任辯護人 吳臺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熯城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捌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熯城(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訊 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加重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 、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執行,於109 年5 月1 日執行羈押,至109 年7 月31日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於警方查獲共犯後,曾 前往中國大陸,逃避刑事訴追之情,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 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且被告係詐欺集團之「車手頭 」所犯詐欺取財罪有反覆實施之虞,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 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 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 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 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8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 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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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