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張裕芷律師
被上訴人即 郭一昌
被 告 之7
訴訟代理人 陳姵瑾律師
李岳霖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 號違反銀行
法等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後原告不服
,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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