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再字,109年度,61號
KSHM,109,聲再,61,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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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6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劉正坤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更一
字第30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12月19日108 年度台上字第3976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5 年度審訴字第228 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5 年
度毒偵緝字第5 號、第6 號、第7 號、第8 號、105 年度毒偵字
第76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正坤(下稱聲 請人)不服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5 號判決有罪之事實,104 年8 月17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另案傳 喚到案,經檢察官脅迫追問聲請人有無吸毒,如果聲請人沒 有承認,就要將聲請人收押,聲請人是經檢察官脅迫才承認 有吸毒,檢察官是否有違背法令之事實,懇請鈞長明察,還 給聲請人一個清白,以符法律維護公平正義之原則等語。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可知再審聲請之程式採要式原則,應專就再審書狀所述內 容審查其理由是否正當;又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 誤所設之特別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 判決。法院受理聲請再審案件,首應調查、審認聲請再審之 對象,是否為具有實體確定力之判決,如果屬之,始得進而 為其他程序及實體上之審查;又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 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42 0 條第1 項第5 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同法第426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12月18日以107 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判決後,聲請人不服 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於 108 年12月19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397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 確定,此有本院調閱相關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38頁、第95頁至第97頁) 。且再審聲請狀並未提及最高法院判決,是聲請人自係對於



本院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且再審理由亦未指摘第三審法院之 法官有何同法第420 條第1 項第5 款情形,依上開規定,仍 應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四、經查:
㈠聲請人雖爭執其於104 年8 月17日,在屏東地檢署偵訊時遭 檢察官脅迫,本院於109 年6 月30日訊問時,聲請人供稱: 「我是針對107 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判決事實欄一、㈠的部 分,即104 年8 月15日施用的那件聲請再審。」、「我是竊 盜案收到傳票於8 月17日到地檢開庭,開庭時檢察官完全沒 有問我竊盜案的事情,就問我有沒有吸毒,我說沒有,他再 問我,我說沒有,結果問我第三次時說,如果驗尿驗出有吸 毒反應就要收押我,我怕家人擔心,因為我在8 月15日或是 之前有吸毒,所以我就承認,檢察官就叫屏東警察局的警察 二、三個帶我去屏東市驗尿及做筆錄,這樣是不是有違反程 序及違反法令之行為,我是正常去開庭,檢察官怎麼可以這 樣脅迫我。」、「我是在監執行時,聽獄友說有這樣聲請再 審通過的,所以我才來聲請再審。而且我怎麼可能自己承認 我有吸毒,讓自己再多一條罪。檢察官發傳票給我,等我去 開庭時問我有沒有吸毒,且說如果我不承認就要收押我,我 認為這樣是違反程序及法令的。」、「104 年8 月17日之檢 察官訊問筆錄,是104 年度偵字第6126號竊盜案件訊問的。 我有吸毒,但我是正常去開庭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07 頁至第113 頁)。
㈡經本院向屏東地檢署調閱104 年度偵字第6126號竊盜一案全 部卷宗,並於109 年7 月21日提訊聲請人,當庭就104 年8 月17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勘驗,勘驗結果如下:「 檢察官:你偷東西,有一間是空屋嘛!還是都是空地啊?你 有沒有進入人家空屋啊?
被 告:空屋,那是工寮那種,空ㄟ
檢察官:那沒有門嗎?有沒有地方是空地?第一個地方是空 地還是第二個地方是空地?
被 告:第一個地方是空地,那就是人家那個‧‧ 檢察官:第一個地方是空地,那第二個地方是什麼,那空地 都沒有圍欄,那旁邊有沒有人出來?
被 告:沒有
檢察官:第二個地方是一個空的工寮,那有門嗎? 被 告:有,有一個門,那旁邊還有一個小門
檢察官:蛤?
被 告:旁邊還有一個小門可以進去。
檢察官:第二間是一個工寮,有圍起來對不對?



被 告:對
檢察官:第二個是一個工寮,有圍起來,有一個小門可以進 去,門沒有鎖?
被 告:那小門‧‧,就是有那個
檢察官:有關沒有鎖,還是有鎖?
【檢察官與法警對話】
被 告:它,就是可以進去這樣,就是門旁邊還有一個‧‧ ,就是
檢察官:第二次偷的地方?
被 告:它旁邊有一個小門,也算是草堆那邊就可以直接走 過去了
檢察官:那你可以不用經過那個門?
被 告:沒有
檢察官:門有關嗎?
被 告:門,有啊。有關起來,但那有做門跟沒有做是一樣 意思,從旁邊就可以走進去。
檢察官:門有關,從旁邊進去?
被 告:嘿
檢察官:可以不用經過那個門。(覆訟筆錄)
檢察官:你怎麼知道人家不要的?你都以為是人家不要的嗎 ?還是怎麼?你也不知道‧‧
被 告:啊,完全都沒有那個,看起來就是人家不要的廢工 寮這樣子
檢察官:有沒有整地啊?
被 告:那是第一塊
檢察官:第一塊,第一個空地是人家在整地喔? 被 告:對,整個都挖掉
檢察官:我問你喔,你這個電線有,照片裏電線有比較新的 ,你是在第二個地方剪的還是第一個地方剪的?看 起來很新,看起來有黑紅、白的顏色,有紅白看起 來很新的
被 告:那個是第一個地方剪
檢察官:第一個地方剪的還是第二個地方剪的? 被 告:第一個地方
檢察官:啊整地怎麼這麼新的?
被 告:我不知道
檢察官:就是整地那個地方,它連在那裏?
被 告:它連在那個,就是那個變電盒下面
檢察官:變電箱下面?它是連在變電箱下面
被 告:那個都沒有電




檢察官:那個連在變電箱下面,那個都沒有電( 覆訟筆錄) 檢察官:那個連在變電箱下面,看起來很新。啊那個看起來 很舊的銅色線是在第二個地方剪的?還是第一個地 方也有?
被 告:第一個地方也有
檢察官:看起來銅色的那個電線?那個電線
被 告:就是不用剪,它就是直接零散的在土上面 檢察官:看起來古銅色的電線第一個、第二個地方都有,不 用剪,收一收就有了?
被 告:嘿
檢察官:第一個地方有剪,紅白電線有剪喔?
被 告:第一個地方
檢察官:用什麼東西剪的?
被 告:就是那個‧‧
檢察官:鉗子?
被 告:老虎鉗
檢察官:這兩個地方都有,不用剪就有了厚?它沒有皮? 被 告:有啊!它有皮啊。
檢察官:它皮到那去了?古銅色的皮呢?皮到那去了?你把 它剪掉?去那裏削掉?
被 告:在家裏就剪‧‧
檢察官:啊你紅白‧‧就這樣子削掉了。那問題是紅白色那 個電線怎麼沒有削啊?
被 告:紅白色?
檢察官:對啊,那個紅白色被查獲時都沒有削皮啊?你懂我 的意思嗎?那紅白色部分怎麼沒有削皮?這兩個地 方都有皮嘛!對不對?
被 告:這是它的皮啊!
檢察官:蛤?
檢察官:既然被查獲了,既然都削皮了,為何那照片上可以 看出紅白色的皮,紅白的電線?還是你邊偷邊運去 賣?
被 告:沒有,沒有
檢察官:還是你剪完拿去賣,順便途中再偷一下 被 告:沒有,沒有,拜託檢察官
檢察官:途中再偷一點?
被 告:沒有,沒有,我不敢
檢察官:賣的途中再找地方偷一點(覆訟筆錄) 檢察官:你懂我意思嗎?我的問題你聽的懂嗎?為什麼有的 電線是帶皮的,有些是已經脫完皮了,你是不是脫



完皮拿去賣?
被 告:報告,報告檢察官,沒有,沒有拿去賣
檢察官:我的問題聽的懂嗎?是不是啦,你解釋一下,我看 不太懂
被 告:報告檢察官,這個紅白色,就是這個削起來它的皮 而已
檢察官:紅白色就是它削起來的皮
被 告:嘿啊,就是他叫我連皮都帶過去

【訊問被告吸食毒品部分】
檢察官:有沒有吸毒啊?這兩天有沒有吸毒啊?沒有?這兩 天有沒有吸毒啊?
被 告:沒有,沒有
檢察官:採個尿,給你‧‧(聽不清楚)
被 告:報告檢察官,可是我剛才已經小便完了
檢察官:等一下幫你多灌點水啦!有吸現在算自首,到底有 沒有吸,要講喔!算自首喔!你知道嗎?到底有沒 有吸?昨天、今天有吸?
被 告:沒有啊!啊因為
檢察官:沒關係,等一下我們會灌水,採尿一下就可以回去 了,有沒有,我們試紙一驗就可以回去。還是有吸 ,有吸講出來自首,你不要被驗出有嘿,到底有沒 有啊?趕快講一下,有的話,建議你自首啦,好不 好?建議啦!昨天還是前天?
被 告:報告檢察官,因為我沒有那個
檢察官:什麼沒有那個,到底有沒有,有的話趕快講啊 被 告:因為我每一條都是自己自首的
檢察官:對啦!如果這件你有的話,要自首,開我的庭,我 一定要採尿的,上次開庭沒跟你講嗎?
被 告:沒有
檢察官:有沒有,幾天前有沒有吸安非他命,幾天前? 被 告:那個3天前
檢察官:幾點?上午還是下午?
被 告:下午
檢察官:下午幾點?
被 告:差不多5點多的時候。
檢察官:在家裏喔?
被 告:嘿
檢察官:沒有吸海洛因嗎?是安非他命而已?
被 告:是朋友拿給我的,我也不知道裏面有沒有海洛因



檢察官:沒有吸海洛因,只有安非他命,是朋友拿給你的 ,順便把你朋友供出來
檢察官:願不願意接受採尿,是不是?願不願意接受採尿? 被 告:願意,但只是‧‧,報告檢察官
檢察官:如果你不願意的話,我們就會製作那個逮捕的那個 提審告示書,我會寫一大堆文給你,就是差在這裏 而已,你懂意思。我們檢察官不用幹,但尿一定要 採,如果你不同意的話,我們就要依法逮捕你,然 後寫一大堆告知,根據我們馬總統的最高指示,不 要說一大堆五四三的,寫一大堆文書給你,啊你同 意的話就不用了,我們採個尿,做完筆錄就回去了 ,瞭解了嗎?如果你不同意的話,我們照我剛剛講 的那個方式處理,我就要經過繁鎖的程序,根據什 麼條約、公約,讀一讀,然後寫一些告知書,有沒 有需要?有需要這樣?
被 告:不需要,因為我自己‧‧,我就是把吸毒的時間已 經拉的很長了,現在有時候都一個月吸一次兩次而 已。
檢察官:為什麼上次開庭,上次抓也‧‧
被 告:因為我自己已經要把那個毒癮慢慢戒掉。
【檢察官與法警對話】
被 告:報告檢察官,可不可以給我一個機會,給我再過幾 天,我再來開庭這樣‧‧
檢察官:不行,我們今天一定要採尿,自己都承認有吸了 法 警:來簽名,這裏
被 告:因為上次沒有跟我這樣講
法 警:好啦!先簽啦
【檢察官與法警對話】,錄音停止」
有本院之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5 頁至第155 頁 ),可見檢察官先針對聲請人涉嫌之竊盜案件為訊問,最後 才順便問聲請人有無施用毒品乙情,並非如聲請人所述,檢 察官訊問時均未問及竊盜案件相關案情,且檢察官亦未對其 有脅迫其承認施用毒品否則將收押之情事,聲請人於本院10 9 年6 月30日訊問時所述顯然無據。
㈢屏東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6126號竊盜案件,檢察官於104 年8 月17日訊問聲請人有關竊盜相關案情後,順便問聲請人 有無施用毒品等情,聲請人坦承於3 天前下午5 點在家裡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檢察官遂命法警對聲請人採尿,並通知警 察局將聲請人帶回做筆錄,聲請人於104 年8 月17日當天警



詢時坦承:我於104 年8 月15日下午6 點左右,在我○○鎮 ○○街OO號我房間內施用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毒品;‧‧104 年8 月17日16時3 分許,在警察局三樓廁所排放之2 瓶尿液 是我親自排放及封箴的等語(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民 A 字第10435127100 號刑案偵查卷宗第4 頁背面至第5 頁) ,且聲請人嗣後經通緝到案後,在屏東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 緝字第5 號案件,於105 年4 月18日上午11時02分偵訊中供 稱:我是於104 年8 月15日18時,在○○鎮○○街OO號我的 住處房間內施用,我是將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一起放入玻璃球 中燒烤施用等語(見該卷第30頁),足見屏東地檢署104 年 度偵字第6126號竊盜案件之檢察官並無強迫聲請人承認施用 毒品犯行甚明。
㈣按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 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 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為 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前項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 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5 款及同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聲請再審意旨所指訴之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訊問時 脅迫聲請人乙事,並無因本案件而犯職務上之罪,且聲請人 復未提出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已因本案對聲請人脅迫取供之不 法行為遭判決有罪確定之證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 行非因證據不足之證明,因此其聲請再審自不符合再審之條 件。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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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