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951號
KSHM,109,聲,951,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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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信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由本院所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
理中(109 年度審易字第723 號),茲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現於高雄地院審理中 ,惟因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為免病毒感 染及舟車勞頓,請准將該案移往台中地院受審云云。二、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或因特 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 院同級之他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定有明文。然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該管法院為之,同法第11條亦有規定;所謂該管法院,係 指「直接上級法院」,所謂直接上級法院者,指原繫屬之法 院與所請移轉之法院,同為該上級審之下級審而言,如管轄 法院與移轉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則應向最 高法院聲請移轉管轄(最高法院34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意旨 參考)。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易 字第723 號案件現已繫屬於該法院,有本院電話查詢單可據 。惟聲請人提出本件移轉管轄之聲請,並未釋明該案件有何 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1 、2 款之情形,僅以由該 法院受審可能致感染病毒及恐舟車勞頓等為其理由,已難謂 合;又本院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惟依聲 請意旨聲請人係聲請將該案件移轉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該 法院之上級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依上揭意旨,應 向共同之再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為之,其逕向本院為本件移 轉管轄之聲請,亦有不合。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並未釋明有何上開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 項第1 、2 款之情形,已難謂合;又依聲請意 旨其應向最高法院為之始為適法,其逕向本院為本件移轉管 轄之聲請,亦有不合。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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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