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149號
KSHM,109,聲,1149,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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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美珠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
執聲付字第4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美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美珠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上重訴字第3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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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