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林錫滄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再審被告 林銀杏 吳居財 吳添丁 吳瑞碧 吳碧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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