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土地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37號
TNHV,108,上,37,202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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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蘇東治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被上訴人  蘇慶麟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蘇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土地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㈠關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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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