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蘇東治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被上訴人 蘇慶麟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蘇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土地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㈠關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雁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