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字,106年度,32號
TNHV,106,建上,32,20200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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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永成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勳 
上 訴 人 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蕭秀湄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維洲 
訴訟代理人 張溪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10月17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建字第7號),
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永成鋼構有限公司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永成鋼構有限公司新臺幣參佰零貳萬伍仟元,應給付上訴人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均自民國10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於上訴人永成鋼構有限公司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新臺幣玖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各以新臺幣參佰零貳萬伍仟元、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分別為上訴人永成鋼構有限公司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永成鋼構有限公司(下稱永成公司)、世 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海公司)於民國(下同) 102年9月27日分別承攬被上訴人「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中 之鋼構、門窗、電梯工程(下稱系爭鋼構等工程)及營建工 程(下稱系爭營建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6,050萬元 、7,168萬元,並訂有工程合約書為證(下稱系爭契約)。



伊等已如期完工,並經被上訴人驗收完成,伊等就被上訴人 所催告修補之瑕疵,亦已修補完成,並於104年7月22日交付 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給付工程保留款(下 稱尾款)302萬5,000元、323萬6,334元,經伊等催告給付未 果等情。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 付永成公司302萬5,000元本息、世海公司323萬6,334元本息 之判決(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 上訴)。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永成公司302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世海公司323萬6,3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 )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永成公司施工有1樓大廳落地玻璃電動門縫 隙過大,1樓後方兩處逃生門門縫進水、甲梯樓梯(下稱系 爭樓梯)不鏽鋼扶手焊接處有霧面與亮面之差異等瑕疵,世 海公司有原判決附件二所示1、3至27所示之瑕疵,經通知修 補,均拒絕為之,伊得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及民法 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拒絕給付尾款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一)上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上訴人為起造廠房辦公室,於102年9月27日由永成公司承 攬其中鋼構、門窗、電梯工程,工程總價6,050萬元;廠房 營建部分則由世海公司承作,工程總價7,168萬元。被上訴 人迄未給付永成公司工程尾款302萬5,000元、世海公司工程 尾款323萬6,334元。
(二)兩造於履約過程中,被上訴人有將原發包予世海公司之防水 工程併入工程合約,但另交洪○○即○○工程行(下稱○○ 工程行)承攬,約定防水工程之承攬相關施工品質、工程變 更追加減、驗收及保固維護等,均由○○工程行直接對被上 訴人負責,與世海公司無涉。
(三)104年6月8日系爭工程點交驗收確認單上記載文字如下:「 定源生技(股)公司廠房及辦公室新建工程,已會同業主點 交驗收完成,除下列事項配合業主需求暫未完成,一、外牆 窗框清洗。二、A棟一樓室內牆面面漆污染修補。三、業主 自辦防水工程(承包商:○○工程)的A棟4F地坪B及C棟屋 頂戶外露臺防水補強PU材料防水施做未完成故還有滲水現象 待完成後再做觀察。四、甲梯踏面不平批土整平(因4F地坪 防水施做在樓梯上下走動造成無法施工等防水完成後再行施



做)。五、甲梯扶手亮度不佳(此材料與樣品相同)。六、 工地四周雜草割除(因業主自辦承商污染垃圾未清除故無法 全面性清除雜草)。其餘皆已驗收完成,為免口說無憑特立 此據。」。另緊接立據人字樣下方,另以手寫記載:①暫簽 收交代。②全廠房做好才正式簽收。③先暫簽張溪源(見原 審卷一第58頁)。
(四)永成公司、世海公司分別以104年10月27日臺中法院郵局第2 840、2838號存證信函,催告定源公司於函達10日內分別給 付永成公司302萬5,000元、世海公司323萬6,334元,被上訴 人有收到該存證信函(見原審卷一第60至62頁)。(五)定源公司於104年11月10日以臺中地方法院郵局第2973、297 2號存證信函檢附缺失表,分別通知永成公司、世海公司於 函達10日內前往完成修繕、修繕完成前將暫停支付尾款等旨 ,永成公司與世海公司於104年11月13日收受(見原審卷一 第189至191、192至194頁)。
(六)系爭工程契約迄今尚未經終止或解除(見原審卷二第41頁) 。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上訴人永成公司、世海公司依兩造間系爭契約請求給付工程 尾款,有無理由?
(一)永成公司部分:
1.系爭樓梯扶手是否為永成公司之契約工作項目?門窗工程是 否包含窗框防水工程?而應為永成公司的契約工程項目? 2.如是,則被上訴人抗辯該扶手於106年9月11日第2次修繕後 仍有如原審卷第519至521頁相片所示瑕疵情形而主張拒付工 程尾款,有無理由?
(二)世海公司部分:
附件二項次1、3-27所示系爭工程瑕疵是否為世海公司工作 所致,或為世海公司之工作範圍內,或為○○工程行之工 作範圍內?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永成公司依兩造間系爭契約請求給付工程尾款部分: 1.按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一)估驗款:……2.……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扣除百分之5 作為保留款,並於工程完成,甲方(即被上訴人,下同)驗 收合格,乙方(即永成公司,下同)繳納工程保證金後,於 30日內一次無息給付尾款……。(二)乙方履約下列情形之一 者,乙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2.履約 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系爭契約第 14條約定:「……二、驗收程序:(一)乙方應於履約標的預



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即 會同乙方,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 否完成履約。(二)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有初驗程序者,乙方 應於完成履約日前,將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審核。甲方應於收 受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初 驗合格後,甲方應於20個工作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 錄。其驗收過程中因非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甲方代表有異 議或藉故拒絕、拖延時,甲方應負責處理,並在接獲乙方書 面請求後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否則視同甲方已完成驗收 程序。……六、工程驗收合格後,乙方應依照甲方指定的方 式辦理點交。其因非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甲方代表有異議 或藉故拒絕、拖延時,甲方應負責處理,並在接獲乙方書面 請求後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否則視同乙方已完成點交程 序,對本工程的保管不再負責,甲方不得以尚未點交作為拒 絕結付尾款的理由。……七、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初驗或驗 收有瑕疵者,甲方得定相當期限,要求乙方改善(以下簡稱 改正)。……。」(見原審卷一第12至13、19至20頁)。永 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工程尾款之給付既有約定,永成 公司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工程尾款302萬5,000元,自應依 系爭契約約定內容為之。
2.查,永成公司所承攬之系爭鋼構等工程已完工,並經被上訴 人驗收點交,自104年7月22日開始保固,被上訴人已遷入使 用乙情,有驗收簽認單、交屋驗收單、工程保固書可稽(見 原審卷一第58、59頁,本院卷一第199、205頁),則依系爭 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永成公司已得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工程尾款302萬5,000元。又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四)所 示,永成公司已於104年10月29日發函催告被上訴人給付, 被上訴人已收訖,迄未給付;依上,永成公司主張被上訴人 依約應給付工程保留款302萬5,000元本息,核屬有據。 3.至被上訴人抗辯:永成公司施工有附件一所示1樓大廳落地 玻璃電動門縫隙過大,1樓後方兩處逃生門門縫進水、系爭 樓梯不鏽鋼扶手焊接處有霧面與亮面之差異等瑕疵,經通知 修補,拒絕為之,伊得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民法 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拒絕給付尾款乙節,永成公 司否認之,經查:
(1)附件一項次1、3所示之1樓大廳落地玻璃電動門縫隙過大,1 樓後方兩處逃生門門縫進水,不屬於工程瑕疵: 查,依本院就被上訴人工程瑕疵之抗辯,囑託社團法人臺中 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臺中市土木技師工會)鑑定結果,據 其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



報告書第12頁),1樓大廳落地玻璃電動門縫隙過大,1樓後 方兩處逃生門門縫進水,不屬於工程瑕疵,不可歸責於永成 公司。故被上訴人就此對永成公司為瑕疵抗辯,並無可採。 (2)附件一項次2所示之1樓大廳玻璃電動門不銹鋼窗框已生鏽, 被上訴人主張已自行修繕,為永成公司所否認,上訴人並未 證明有此項瑕疵、並已催告永成公司修補及自行支出修補費 用之損害,被上訴人就此對永成公司為工程瑕疵抗辯,實無 可採。
(3)附件一項次4所示之系爭樓梯扶手為世海公司之契約工作項 目,並非永成公司之契約工作項目:
查,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12至13頁), 系爭樓梯扶手工項有霧面及亮面可選擇,惟於焊接處顏色應 一致,不應有霧面及亮面之差異,焊接處有霧面及亮面之差 異,屬於工程瑕疵,於工程實務上之合理改善方法為以研磨 方式使顏色均勻,所需費用為4萬5,000元,此部分之事實固 應可認定。惟,系爭樓梯扶手為世海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之契 約工作項目,記載於工程估價單中之雜項工程之項次10. 樓梯扶壁式扶手、項次11.樓梯一般型立式扶手,此有工程 估價單可稽(見原審卷一第48頁),且依系爭鑑定報告書之 鑑定結果,亦同此意見(見鑑定報告書第12頁),是系爭樓 梯扶手並非永成公司之契約工作項目,被上訴人就此對永成 公司為工程瑕疵抗辯,應不可採。
(4)門窗工程應不含窗框防水工程,並非永成公司之契約工程項 目:
查,系爭契約及工程估價單,並未將「窗框防水」工項列為 獨立工項,並編列相關工程經費,此部分即難認為永成公司 之承攬範圍。且有關系爭工程之防水工程部分,本為世海公 司之承攬範圍,嗣經世海公司、被上訴人、○○工程行三方 協議,將其中之外牆防水及屋頂平台防水部分工程(含窗框 及樓層接縫處),變更由○○工程行承攬乙節,此有工程請 款單、工程標單、世海公司與○○工程行工程合約書、○○ 工程行報價單、三方協議切結書、被上訴人與○○工程行工 程合約書、被上訴人簽發予○○工程行支票為證(本院卷一 第183、185至191、237、73、235、341至342頁),應可認 定。而依前開工程標單所示(見本院卷一第185至191頁), 外牆防水及屋頂平台防水變更工程,104年3月27日防水協議 簽認,追減56萬7,537元,日後所有外牆、露臺及屋頂防水 問題均由業主自理,故其中包含項次1屋頂平台原設計為5mm PU,業主變更為滲透性防水(Q800+QV1688)項次2外牆原 設計為彈泥,業主變更為滲透性防水(QV1688),項次4層



間縫PU防水補強,項次5層間縫彈泥防水補強,項次6.「窗 框不垂流PU防水補加強」之工項,均已變更由被上訴人自理 ;再參之三方協議切結書、被上訴人與○○工程行工程合約 書、104年3月27日被上訴人第13次工務會議記錄之內容(見 本院卷一第235、341、343至344頁),「窗框防水」已因工 程變更追減,改由被上訴人另交○○工程行承攬,而為○○ 工程行之契約工作項目,已非永成公司或世海公司之契約項 目至明;且依系爭鑑定報告書(見鑑定報告書第11、23、24 頁),亦認窗框防水工程,應屬防水廠商○○工程行之施作 範圍。是窗框防水工程,應為○○工程行之契約工作項目, 並非永成公司或世海公司之契約項目,被上訴人就此對永成 公司為工程瑕疵抗辯,亦不可採。
4.依上,附件一項次1、3所示,並非工程瑕疵;附件二項次2 所示之工程瑕疵,被上訴人並未證明有此項瑕疵、並已催告 永成公司修補及自行支出修補費用之損害;附件一項次4所 示,為世海公司契約工作項目之工程瑕疵,並非永成公司之 施作項目;是被上訴人抗辯永成公司有附件一所示之工程瑕 疵,均不足採。從而,永成公司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永成公司工程尾款302萬5,000元本息,應屬 有據。
(二)世海公司依兩造間系爭工程契約請求給付尾款部分(附件二 項次1、3-27所示系爭工程瑕疵是否為世海公司工作所致, 或為世海公司之工作範圍內,或為○○工程行之工作範圍內 ):
1.附件二項次1(世海公司):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13至14頁),該附 件二項次1所示之1樓進貨卸貨區之水平面高差(見鑑定報告 書第75頁照片1),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11月21日 頒布有關「廠房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之規定,樓地 板之施工平整度須「表面平整,邊緣整齊,無鬆動現象,2 公尺見方內偏差小於3mm」,經以測量儀施作平整度測試: 1F卸貨區高低差值超過3mm有以下幾點:X1斜向第2點高低差 值8.84mm,X2斜向第2點高低差值6.68mm,計二點高低差值 超過前開規定,該1樓進貨卸貨區之水平面高差,並非在一 般2M×2M範圍容許之2CM水平工差範圍內,經現場勘查及測 量結果,該水平面高差非工程施工合理公差,係世海公司未 精確施工所致,工程實務上改善方法為在混凝土完成面上施 作PU或環氧樹酯,所需費用1萬4,900元(計算式:1F卸貨區 面積6.45m×3m=19.35㎡,770元/㎡×19.35㎡=1萬4,900 元)。




2.附件二項次2(世海公司):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14至15頁),附件 二項次2所示之1樓貨梯出口,素地不平整(見鑑定報告書第 75頁照片2),屬於世海公司施作之工程瑕疵,依照前項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規定,經以測量儀施作平整度測試: 1F貨梯門口X1第2點高低差值3.97mm,1F貨梯門口Y1第2點高 低差值3.86mm,1F貨梯門口Y3第2點高低差值5.67mm,共計 三點高低差值超過規定,工程實務上改善方法為在混凝土完 成面上施作PU或環氧樹酯,所需修繕費用1萬0,395元(計算 式:1F貨梯門口面積4.5m×3m=13.5㎡,770元/㎡×13.5㎡ =1萬0,395元)。
3.附件二項次23(世海公司):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26至27、29頁), 按系爭契約雜項工程項次4-1項之無塵用貨梯升降路內牆1 :3水泥砂漿粉光,為世海公司所施作,因電梯機坑內牆1: 3水泥砂漿粉光,平整度並無特別規範,實靠施工師傅技術 ,是否平整未經量測量;而依系爭契約雜項工程項次3之 客梯12人座1部、項次第4之貨物電梯2部,係屬於電梯工程 ,由被上訴人自行發包之廠商安裝電梯,廠商應經測量達可 安裝標準後始進行安裝電梯,迄108年10月15日會勘時,已 安裝正常使用多時,電梯一經安裝使用後,需拆除電梯修補 該不平整牆面,再進行電梯安裝,依電梯使用現況研判,電 梯機坑內牆平整度無需修補,如若要修補,則須拆除電梯, 以環氧樹酯粉刷,修補後再安裝電梯,修補費用不含電梯拆 裝費用為9萬2,070元(計算式:500元/㎡×184.14㎡=9萬 2,070元)。
4.附件二項次24(世海公司):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27、29頁),外牆 髒污屬於世海公司施作之工程瑕疵,可依定期清理以維護其 清潔,外牆清理費用市場詢價估算約15萬元(包括高空作業 車1部2工作天,作業技工6工,零星工料費)。 5.附件二項次25(世海公司):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27至29頁),按系 爭契約、設計圖之警衛(收發)室鋼柱係裸露,並無包覆修 飾材,108年10月15日現場會勘時,鋼柱已由世海公司以矽 酸約板飾材包覆(見鑑定報告書第94頁照片40),並無工程 瑕疵,惟警衛(收發)室之油漆應由世海公司施作,世海公 司並未施作,而係由被上訴人自行施作,故世海公司有瑕疵 ,修繕費用為9,629元【計算式:280元/㎡×〔(2+2.58) ×2×4-(2.5×0.9)〕㎡= 9,629元】。



6.附件二項次26(世海公司):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28、29頁),檢視 外牆水泥砂漿粉光層有剝落(見鑑定報告書第96至97頁照片 編號26-1、26-2、26-3、26-4,第113至116頁照片編號23-3 0),係世海公司施工不當造成,其改善方法為將剝落之混 凝土粉刷層鑿除,重新施作水泥砂漿,粉光層外牆水泥砂漿 粉光層剝落需鑿除重作面積:43m×2m=86㎡,修繕費用為1 5萬0,500元【計算式:鑿除無筋混凝土4,500元/m3,4,500 元/m3×(86㎡×0.lm)=38,700元,外牆1:3水泥粉光刷 琺瑯漆(灰色)1,300元/㎡(原合約單價),1,300元/㎡×8 6㎡=11萬1,800元,計15萬0,500元(3萬8,700元+11萬1,8 00元=15萬0,500元)】。
7.附件二項次3至22、27(○○工程行):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附件二項次3至22、27之漏水原因 ,分為屋頂平台防水失效、外牆防水失效二部分,研判與施 工品質或材料使用有關,均可歸責於施作廠商○○工程行, 合計修繕費用34萬7,800元。
(1)屋頂平台防水失效,修繕費用9萬4,500元: ①附件二項次9: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15、30頁),附 件二項次9所示之3樓橫樑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81頁照片1 4),屋頂平台之防水層施作厚度,經鑽心取樣試驗檢測防 水層施作厚度均小於約定之3mm,其漏水原因為○○工程行 所施作之屋頂防水失效所致,與防水工程有關,改善方法 為屋頂防水重作,因漏水係沿著落水頭附近漏水,建議沿 著落水頭附近重作防水費用估算,修繕費用9萬4,500元。 ②附件二項次19至22、27: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鑑定報告書第15至17頁),附件 二項次19至21所示之4樓屋頂平台下大雨會滲水,造成3樓 庫板天花板積水損壞(見鑑定報告書第87至89頁照片25至 26、27至28、29至30);項次22所示之5樓屋頂平台下大雨 會滲水,造成4樓庫板天花板積水損壞(見鑑定報告書第92 頁照片35);項次27所示之3樓天花板上方多處漏水(見鑑 定報告書第86頁照片26),漏水原因均為○○工程行所施 作之屋頂防水失效所致,與防水工程有關,修繕費用屋頂 防水重作,因漏水係沿著落水頭附近漏水,另防水厚度不 足處會勘時尚未發現有漏水情形,建議沿著落水頭附近重 作防水,費用估算計算方式如項次9,即項次9所算修繕費 用9萬4,500元已包括本項。
(2)外牆防水失效,即附件二項次3至8、10至18之漏水瑕疵,修



繕費用25萬2,400元: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17至23、30頁), 附件二項次3至8、10至18之漏水瑕疵,即項次3所示之1樓原 料倉牆面裂縫,發現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76頁照片3、4) ,項次4所示之2樓大廳天花板不明滲水,天花板的木製裝潢 損壞(見鑑定報告書第76頁照片5),項次5所示之2樓天花 板不明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77頁照片6),項次6所示之3 樓更衣室前窗框周圍牆壁裂痕,發現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 78頁照片7、8),項次7所示之3樓包裝區窗框周圍牆壁裂痕 ,發現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79頁照片9),項次8所示之3 樓儲藏室窗框周圍牆壁裂痕,發現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79 頁照片10、11、12),項次10所示之3樓物料倉庫窗框周圍 牆壁裂痕,發現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82頁照片15、16), 項次11所示之3樓功能室窗框周圍牆壁裂痕,發現滲水(見 鑑定報告書第83頁照片17),項次12所示之3樓功能室牆面 裂痕(見鑑定報告書第83頁照片18),項次13所示之4樓宿 舍窗框周圍牆壁裂痕,發現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84頁照片 19、20、21、22),項次14所示之4樓甲梯及宿舍窗框周圍 牆壁裂痕,發現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86頁照片23),項次 15至18所示之4樓宿舍窗框周圍牆壁裂痕,發現滲水(見鑑 定報告書第86頁照片24),其漏水原因均為○○工程行所施 作之外牆防水失效導致漏水,與防水工程有關,修繕方法應 以灌注彈性止漏劑,施工單價為每公尺800元,修繕費用為2 5萬2,400元。
8.綜上,世海公司之工程瑕疵為:(1)附件一項次4:不銹鋼樓 梯扶手工項於焊接處有霧面及亮面之差異,屬於工程瑕疵, 修繕費用為4萬5,000元。(2)附件二項次1:1樓進貨卸貨區 之水平面高差,屬於工程瑕疵,修繕費用為1萬4,900元。 (3)附件二項次2:1樓:貨梯出口,素地不平整,屬於工程 瑕疵,修繕費用為1萬0,395元。(4)附件二項次23:電梯昇 降坑道之牆面不平整,屬於工程瑕疵,修繕費用為9萬2,070 元。(5)附件二項次24:外牆髒污,屬於工程瑕疵,修繕費 用為15萬元。(6)附件二項次25:警衛(收發)室之油漆應 由世海公司施作,修繕費用為9,629元。(7)附件二項次26: 外牆水泥砂漿粉光層有剝落,屬於工程瑕疵,修繕費用為15 萬0,500元。以上,可歸責於世海公司瑕疵,其修繕費用合 計為47萬2,494元(計算式:4萬5,000元+1萬4,900元+1萬 0,395元+9萬2,070元+15萬元+9,629元+15萬0,500元=4 7萬2,494元)。
9.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得



請求承攬人修補、解除契約、減少報酬及損害賠償;其請求 修補時,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為之,承攬人不於該 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並向承攬人請求償還 修補必要之費用,此觀民法第494條、第493條第1項、第2項 之規定即明。此因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 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 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 濟目的。是以民法第495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 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493條及第494條 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 害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 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 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 用,浪費社會資源。又承攬人有應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之 債務不履行責任,定作人固得請求修補瑕疵或賠償損害,並 得依民法第264條規定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惟行使同時履 行抗辯拒絕給付部分,應與承攬人應負之瑕疵補正或損害賠 償責任「相當」,若定作人應為之給付與承攬人之瑕疵補正 或損害賠償責任顯然不相當,且其給付為可分,則其同時履 行抗辯之範圍應受「相當」之限制,不得遽以拒絕全部之給 付。經查:
(1)世海公司之系爭工程雖有以上之瑕疵,其修補費用合計47萬 2,494元,業如前述,上開瑕疵於客觀上對於系爭工程之品 質、效用、價值影響有限,難認屬於重大瑕疵。然被上訴人 所拒付世海公司之工程尾款,則高達323萬6,334元,比例過 高。本院考量民法第264條第2項所定:「他方當事人已為部 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 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之旨趣,及世海公司就系 爭工程僅部分微瑕疵外,其餘已依約完成,早已點交被上訴 人使用等情,應認被上訴人不得以世海公司未修補瑕疵為由 ,拒付全部之工程尾款,俾免破壞系爭契約之對價衡平性。 準此,被上訴人固得以世海公司之系爭營建工程具有瑕疵為 由,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惟尚不得拒絕給付系爭契約未付 尾款之全部。
(2)綜上,世海公司之工作雖有瑕疵,被上訴人亦僅就修補瑕疵 所需必要費用之金額內,拒絕給付報酬,則扣除修補費用47 萬2,494元以外之其餘尾款276萬3,840元(計算式:323萬6, 334元-47萬2,494元=276萬3,840元),仍不免其給付之義 務。從而,世海公司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工程尾款276萬3,840元本息,應屬有據,逾此部分範圍



之請求,則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永成公司、世海公司各依系爭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永成公司302萬5,000元,給付世海 公司276萬3,84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5年4 月8日(於105年4月7日送達被上訴人,見原審卷一第66頁之 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部分,洵屬正當,應予准許;世海公司逾此部分範圍之請求 ,自非有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 訴人永成公司、世海公司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等假執行之 聲請,尚有未洽,永成公司、世海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 如主文第2、3項所示。至於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 人世海公司敗訴之判決,並駁回世海公司假執行之聲請,經 核並無不合,世海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人世海公司此部分之上 訴。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 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永成公司之上訴為有理由,世海公司之上訴 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第79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 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江佳穎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件一:
┌─────────────────────────────────┐
│永成公司工程缺失明細表 │
├──┬────────┬─────┬──────────┬────┤
│項次│ 瑕疵情形 │瑕疵照片編│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 │ │號 │ │書頁數 │
├──┼────────┼─────┼──────────┼────┤
│ 1 │1樓大廳玻璃電動 │91(鑑定報│不屬於工程瑕疵,不可│12 │
│ │門門縫過大,風雨│告書第98頁│歸責於永成公司,其修│ │
│ │太大會從門進水 │照片48) │繕費用為0。 │ │
├──┼────────┼─────┼──────────┼────┤
│ 2 │1樓大玻璃電動門 │92 │被上訴人主張已自行處│ │
│ │不銹鋼門框已生鏽│ │理 │ │
├──┼────────┼─────┼──────────┼────┤
│ 3 │1樓後方兩逃生門 │97-100(鑑│不屬於工程瑕疵,不可│12 │
│ │下雨會進水 │定報告書第│歸責於永成公司,其修│ │
│ │ │99至100頁 │繕費用為0。 │ │
│ │ │照片49至52│ │ │
│ │ │) │ │ │
├──┼────────┼─────┼──────────┼────┤
│ 4 │樓梯的不銹鋼扶手│101-102( │1.應為世海公司之契約│12-13 │
│ │多處鏽蝕,焊接瑕│鑑定報告書│ 工作項目。 │ │
│ │處理後,變成霧面│第101頁照 │2.系爭樓梯扶手工項於│ │
│ │與亮面之差異 │片53、54)│ 焊接處有霧面及亮面│ │
│ │ │ │ 之差異,屬工程瑕疵│ │
│ │ │ │ ,工程實務上之合理│ │
│ │ │ │ 改善方法,可以研磨│ │




│ │ │ │ 方式使顏色均勻所需│ │
│ │ │ │ 修繕費用為4萬5,000│ │
│ │ │ │ 元。 │ │
├──┴────────┴─────┴──────────┴────┤
│永成公司施作並無工程瑕疵,請求給付工程尾款302萬5,000元無須扣除瑕疵│
│修補費用。 │
└─────────────────────────────────┘

附件二:
┌─────────────────────────────────┐
│世海公司工程缺失明細表 │
├──┬────────┬─────┬──────────┬────┤
│項次│ 瑕疵情形 │瑕疵照片編│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 │ │號 │ │書頁數 │
│ │ │ │ │ │
├──┼────────┼─────┼──────────┼────┤
│ 1 │1樓進卸貨區水平 │1-5(鑑定 │世海公司之施工瑕疵:│13-14 │
│ │錯誤,風雨過大進│報告書第75│1樓進貨卸貨區之水平 │ │
│ │水時水往內流,停│頁照片1) │面高差,並非在一般2m│ │
│ │車處素地不平整 │ │×2m範圍容許之2c m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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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成鋼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