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06號
TNHM,109,附民,106,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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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南晃交通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丞焜


被   告 薛柳花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526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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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晃交通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