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女 年籍詳卷
告訴代理人 洪維德律師
賴怡欣律師
A女之姊 年籍詳卷
被 告 ARADHYULA THIRUMALA VASU(即瓦蘇)
選任辯護人 嚴天琮律師
上列被告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22
號),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 女准予訴訟參加。
理 由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 項所定之罪(包含本案被告 涉犯的刑法第221 條第1 項強制性交罪嫌),其被害人得於 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 事訴訟法第455 之38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意見後,考量聲請人係本案 被害人,對於本案訴訟的進行、訴訟的結果,乃有法律上的 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的權利,檢察官亦贊成聲請人 參與本案訴訟,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40條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加本案訴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