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21號
TNHM,109,聲,721,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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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世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世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世洧前犯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宗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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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