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賴慧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何惠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
108年度重上字第14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43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109年3月26日庭期開庭內容,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云云。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08年度重 上字第14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惟聲請意旨 未主張並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尚有未 合,故其聲請不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