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80號
TCHV,109,上易,80,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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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80號
上 訴 人 葉詠棠 
      葉典哲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佳雯 
被 上訴 人 賴美鳳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為訴之變更,本院於109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 上訴人原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葉佳雯新臺幣(下 同)26萬6,667元、上訴人葉詠棠26萬6,667元、上訴人葉典 哲26萬6,666元,暨均自106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後上訴人葉佳雯葉詠棠(下 逕以姓名稱之)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期日 ,就其2人請求部分,減縮為被上訴人應給付葉佳雯、葉詠 棠各26萬6,667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21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說明,應予准許。二、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之父葉○○生前,於105年7月16日以930萬元價格出 售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建號 之建物(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里路00巷00號,下合稱 系爭房地)予訴外人甲○○(下稱甲○○),並簽訂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書),依系爭買賣契約書之 約定及交款備忘錄之記載,買賣價金係分期支付,惟被上訴 人利用係葉○○阿姨之親誼關係,且知悉葉○○自105年12 月間起,因糖尿病合併疑似腎病變及糖尿病足而行動不便之 際,向甲○○誆稱係受葉○○委託前來收取買賣分期價金, 以葉○○代理人身分向甲○○收取附表編號3-5所示合計80 萬元價金,被上訴人於收取價金後,竟未交付與葉○○而據



為己有。上訴人為葉○○之繼承人,且已就葉○○之遺產為 協議分割,嗣於葉○○過世後整理遺物時,發現系爭買賣契 約書始查悉上情,經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上開80萬元價金遭 拒,爰依民法繼承及不當得利、委任、無因管理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葉佳雯26萬6,667元、葉詠 棠26萬6,667元、葉典哲26萬6,66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三、被上訴人答辯:
被上訴人於原審雖曾稱附表編號3-5所示價金由伊收取,惟 於核對上訴人提出交款備忘錄後,始回憶均係與葉○○同往 收取價款,並非伊代為收取。又縱被上訴人確曾向甲○○收 取附表編號3-5所示價金,亦係受葉○○指示前往收取,事 後已將所收取之80萬元交與葉○○,並經代書乙○○及代書 助理丙○○向葉○○確認已收到附表編號3-5所示80萬元價 金,被上訴人自無不當得利或未將因受委任所收取款項交付 委任人情形。至附表編號3-5所示價金,因係買賣雙方自行 約定交付而未經由代書轉交,代書於確認葉○○確實收到款 項後,請被上訴人補簽名於交款備忘錄上。且葉○○出售系 爭房地,如買方甲○○所交付價金係被上訴人所收取而未將 付葉○○,何以葉○○仍會依約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與甲○ ○。況上訴人前曾以被上訴人侵占附表編號3-5所示價金80 萬元為由,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惟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訴人主 張顯不可採,所為請求自屬無據。
四、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 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葉佳雯26萬6,667 元、葉詠棠26萬6,667元、葉典哲26萬6,666元,及葉典哲自 106年1月6日起,葉佳雯葉詠棠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見本院卷第312-313頁):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⑴、上訴人係葉○○之繼承人,被上訴人係葉○○之阿姨(即母 親之姊妹)。
⑵、系爭房地原為葉○○所有,葉○○於105年7月16日將系爭房 地出售予訴外人丁○○、甲○○,並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書( 原審卷第131-151頁)。
⑶、葉○○與丁○○、甲○○原約定之尾款為200萬2,636元,後 由被上訴人代葉○○與丁○○、甲○○於106年1月23日協議 將尾款減為200萬元,並簽署分算表(原審卷第167頁)。⑷、交款備忘錄記載交款時間①105年7月16日甲○○、丁○○交



付51萬元,收款人簽名蓋章欄是葉○○簽名、印章②105年7 月18日甲○○、丁○○交付309萬元,收款人簽名蓋章欄是 葉○○簽名,蓋用指印。
⑸、被上訴人有於106年1月5日交款備忘錄編號3-5第3-5期「收 款人簽名欄」簽名,並於第3、4期「收款人簽名」欄蓋指印 。
㈡、本件爭點:
⑴、被上訴人收取交款備忘錄105年8月8日編號第3(20萬元)、 105年9月19日及9月21日編號第4(10、10萬元)、106年1月 5日編號第5(40萬元)(即附表編號3-5所示價金),是否 為被上訴人收取?如是被上訴人收取,是否有交給葉○○?⑵、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80萬元,有 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附表編號3、4期款項確由葉○○收受:⑴、經查,證人乙○○即承辦代書到庭證稱:「(交款備忘錄上 第3期105年8月8日款項20萬元,這個款項葉○○有無收到? )有收到,每次期款我都有照會」、「(交款備忘錄上第4 期105年9月19、21日2筆款項各10萬元共20萬,這個款項葉 ○○有無收到?)有收到」、「(你說每次期款都有跟葉○ ○照會、你如何問葉○○?)我有跟葉○○本人照會的,用 室內電話打過去的」、「(葉○○怎麼跟你說?)葉○○說 都收到了,沒問題」、「(為何要特地跟葉○○照會他有沒 有收到第3、4期款項?)我也怕買方沒有交付給葉○○」、 、「(第3、4期款項是否於106年1月5日當天由買方交付給 賴美鳳?)不是,第3、4期的金額、日期是買方自己約了去 交付的,是交付給葉○○,但當時我不在場。我是依據買方 告訴我的日期、金額記載」、「(既然賴美鳳並未收受第3 、4期款項,為何他要在3、4期收款人欄簽署他的姓名?) 買家第3、4期款項交給誰我不知道。後來交付款項都是賴美 鳳代理,所以他才會簽」、「(106年1月5日前你有跟葉○ ○照會過3、4期款項,葉○○到底是如何跟你說他有沒有收 到這3、4期款項?)我事務所小姐都會照會,才可以算出尾 款」(參見原審卷第238-240頁)、「(請提示甲證5,第2 頁原寫尾款約定105年12月31日前付清,買方為甚麼在105年 8月8日、105年9月19日、105年9月21日、106年1月5日支付 買賣價金予賣方?)他們需要錢,有互相去聯絡,這我不清 楚。106年1月5日是葉○○需要錢要提早交,我是依照他們 的意思處理,前3筆款項都不是在我那邊繳的,他們是自己 聯絡的」、「(106年1月5日那筆是在你那邊交的?)106年



1月5日40萬那筆是在我們那邊交的」、「(如果是買賣雙方 私下交款,事後追認,這些日期是從何得知?)買方來告訴 我的,那天來我那裡講的,丁○○跟他太太一起來我那裡, 應該是丁○○的太太跟我講的」、「(買賣契約的交款備忘 錄上賴美鳳每一次的簽名,是何時簽名?)買賣契約有8月8 日、9月19日、9月21日,是他們私下交付價金,我是在106 年1月5日請賴美鳳補簽前3筆」(參見原審卷第267-268頁) ;而證人丙○○即代書助理亦結證:「(你剛說在結清尾款 前你有打電話給葉○○照會,你電話中有無跟葉○○確認, 交款備忘錄1-5期款項他是否都有收到)對」、「(你如何 問他的?)「有時他們買賣雙方私下交款,我問他葉先生款 項你確實有收到嗎,他說有」、「(你在尾款結清時,你有 向葉○○問結清情形,請說明經過?)我只是簡單問他是否 有收到款項,各筆金額很重要,所以金額一定有提到」、「 (有一些是私下交付,你如何知道?)代書有告訴我」(參 見原審卷第265-266頁)。依上開證人乙○○、丙○○之證 言顯示,附表編號3、4之價金係甲○○親自交付與葉○○, 被上訴人僅係陪同葉○○到場,但並未受領款項,交款備忘 錄上記載由被上訴人代收係事後補填之文字等情,核與被上 訴人抗辯情節相符,徵諸證人乙○○、丙○○係葉○○出售 系爭房地與甲○○之承辦代書及代書助理,與兩造及買賣雙 方並無恩怨或債權債務糾紛,當無甘冒偽證之風險而為虛偽 陳述,所為證言自屬可信。
⑵、次查,證人戊○○即買方甲○○之母證述:「(為何於105 年8月8日、105年9月15日、105年9月21日、106年1月5日支 付買賣價金給賣方?)事後我先生跟我說,賴美鳳葉○○ 他們要來家裡,賴美鳳是介紹這間房子的,先打電話跟我先 生講,他們要過來,我不知道他們要過來做什麼,是我先生 接的電話。他們來,我就在廚房做家事。上面前3個日期, 賴美鳳葉○○來我家,我們先付了20萬、10萬、10萬。 106年1月5日這筆是因為我們約定,要先把公寓賣掉才能付 尾款,但尚未賣掉,所以無法付他尾款,我們有去工廠找葉 ○○商量,是否可以晚點給付尾款,結果葉○○罵我跟我先 生,說那是我們家的事情,我們就走了。回到家於是拜託仲 介想辦法趕快賣公寓。我說1月5日那期先把40萬給葉○○葉○○很不高興,我們跟代書都有打電話給他,但葉○○不 肯出面,葉○○說交給賴美鳳,後來106年1月5日有在代書 那邊交40萬現金給賴美鳳。後來公寓賣掉106年1月就把尾款 190萬元拿過去代書那邊,有跟葉○○確認,因為葉○○還 在生氣,所以不來,叫我們交給賴美鳳。我們交給賴美鳳



會本票」、「(妳剛說對於交款過程沒有很清楚,但妳剛才 陳述又很清楚,究竟是對哪一筆錢不清楚?)葉○○、賴美 鳳來我們家那3次,跟我先生談,之後我先生告訴我,我才 清楚」、「(這3次交款,是在何處交款?)我們家」、「 (當場在買賣契約書備忘錄上簽名?)這我不清楚。20萬、 10萬、10萬這3筆是我們去交40萬元的時候,賴美鳳跟代書 講,我們幾號、幾號有跟葉○○去丁○○家中收錢,代書問 有沒有簽收,賴美鳳跟代書說沒有,代書說趕緊補簽」、「 (請鈞院提示原審卷第87頁甲證4交款備忘錄,上面哪幾筆 款項係葉○○本人親自收取?)105年7月16日51萬元、105 年7月18日309萬元、105年8月8日20萬元、105年9月19日、 105年9月21日各10萬元」(本院卷第187-190頁)等情。而 證人甲○○亦結證稱:「(請提示甲證5買賣契約,你們為 甚麼在105年8月8日、105年9月19日、105年9月21日、106年 1月5日支付買賣價金予賣方?當時是誰催你們付款的?)我 們是上開4個日期交付價金給對方,108年8月8日、9月19日 、9月21日等日期我人不在場,我聽父親說是葉○○、被告 去找我爸爸,有說有拿金額給他們,當時我人不在場。1月5 日的40萬,我們要等貸款辦完才付尾款給對方,日期會遲延 到,我爸爸有跟葉○○商量先拿40萬給他,然後延期尾款部 分,40萬是去乙○○那邊交付,葉○○沒有到」(參見原審 卷第261頁)等情。證人戊○○、甲○○上開關於交付附表 編號3、4所示價金之過程與證人乙○○、丙○○證述情節互 核相符,而證人戊○○、甲○○已依系爭買賣契約交付價金 ,並取得葉○○房地之所有權,實無配合被上訴人抗辯情節 之理,益見附表編號3、4之價金係葉○○所受領而非被上訴 人代收,堪認與事實相符。
⑶、綜上,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3、4之買價價金係被上訴人代收 且據為己有云云,核與上開證人之證言不符,未足採信。此 外,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事證供本院調查,應認為上訴人就 此部分之舉證尚有未足,難認真實。
㈡、附表編號5之價金為被上訴人代收且已交付與葉○○:⑴、經查,證人戊○○結證稱:如附表編號5所示106年1月5日之 價款40萬元係依葉○○之指示交給被上訴人,業經本院詳述 如前,且證人戊○○復證述:「(交款備忘錄第5期40萬元 、原審卷第169頁尾款支票是何人收取?)賴美鳳」、「( 丁○○將第5期款40萬元以及尾款190萬元支票交付賴美鳳後 ,你們有無確認葉○○本人確實有收到該款項及支票?)有 」、「(如何確認葉○○本人確實有收到第5期款40萬元以 及尾款190萬元支票?)賴美鳳拿了這些款項之後,代書有



打電話給葉○○確認,是否收到這些款項。代書在代書辦公 室打電話的時候我在場,確認葉○○有收到。同一時間地點 我先生也有再打電話跟葉○○講清楚,我不記得是用代書的 電話,還是自己的行動電話」、「(代書是何時打給葉○○ 的?)我不清楚。交了40萬元、190萬元支票之後的時間, 那時候已經過戶了,因為尾款不是葉○○本人拿的,我們要 確認賴美鳳有沒有拿給葉○○,所以我們要求代書確認」、 「(妳說上開3個日期,因為沒有當場在備忘錄上簽收,代 書請他們補簽,為何上面記載「代理人代收」並由賴美鳳簽 名?)106年1月5日這期是我們跟葉○○講說先給40萬元, 之前葉○○跟我先生槓上,他不高興,說他不要過來,我先 生說你不過來,錢要給誰?葉○○回答說交給賴美鳳。過去 代書那邊時,賴美鳳跟代書講,我105年8月8日、105年9月1 9日、109年9月21日我有跟葉○○有去丁○○他們家跟他收 款共40萬元,我沒有簽,代書說要趕快簽一簽。我不知道她 為什麼寫『代理人代收』」(本院卷第187-192頁)等語。 核與證人乙○○證稱:「(交款備忘錄上第5期106年1月5日 款項40萬元,這個款項買方如何交付?)交付時我會交代要 拿印鑑章到我事務所,買方拿現金40萬給賴美鳳代收」、「 (為何那次的40萬由賴美鳳代收?)葉○○沒有空」、「( 你在106年1月5日之前有跟葉○○聯絡過問他能不能親來收 這筆40萬嗎?)有聯絡,事務所小姐有聯絡請他交資料,葉 ○○每次都說沒有空,都由賴美鳳代為拿來」、「(你有電 話中跟葉○○說要拿印鑑章給賴美鳳帶來嗎?)是」(參見 原審卷第238-239頁)、「(這筆房地買賣之付款,賴美鳳 總共代領幾次款項?)106年1月5日40萬跟尾款200萬賴美鳳 親手拿到錢,葉○○有請他代,葉○○從106年1月5日之後 沒有來過」、「(為什麼你會讓賴美鳳代為領取這些款項? 她有出具什麼文件資料嗎?)我們小姐跟我都有問葉○○, 是否可以讓賴美鳳代領,他說可以,第1次、第2次交款時葉 ○○都有來,我們有當面問葉○○說他以後都要拜託他阿姨 賴美鳳代理」(參見原審卷第268頁)等情節相符。⑵、次查,兩造對附表編號1所示價金係葉○○親收,葉○○並 在交款備忘錄期次1之收款人簽名欄簽名及蓋章乙節,並不 爭執。而交款備忘錄在尾款條件之變更,雖係由被上訴人與 甲○○所議定,被上訴人並在議定條件後方簽署「賴美鳳代 」等文字,惟所蓋用之「葉○○」印章均與上開兩造不爭執 蓋用於系爭買賣契約書及交款備忘錄葉○○印章相符,此亦 與上開證人乙○○、戊○○證稱附表編號5之價金係由被上 訴人收取,且係葉○○要買方及代書將價金交由被上訴人代



收,及證人甲○○於原審證稱:「(106年1月5日的40萬葉 ○○有無在場?)沒有在場,我只記得被告有拿葉○○的印 章,上面有蓋葉○○的章」(參見原審卷第262頁)等情相 符,益足以印證附表編號5所示價金係被上訴人受葉○○指 示前往代收,應可認定。
⑶、再查,被上訴人於受領附表編號5所示價金後,已將價金交 與葉○○,業經證人乙○○以電話向葉○○確認已收到附表 編號5之價金,復據證人乙○○、丙○○、戊○○證述屬實 ,足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代收附表編號5所示價金後,未 交付與葉○○云云,尚難遽信。況依證人甲○○交付尾款之 190萬元支票上,亦係由被上訴人在支票下方簽署「賴美鳳 代」等文字,及蓋用與葉○○用於系爭買賣契約書及交款備 忘錄相符之印章,茍被上訴人未將附表編號5所示價金及尾 款支票交與葉○○,何以葉○○未向甲○○催討價金,反依 約履行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將代 收之附表編號5所示價金交付與葉○○乙節,尚屬無稽,自 難採信。
⑷、綜上,附表編號5所示價金雖係被上訴人代收,惟事後已交 付與葉○○,上訴人主張價金係被上訴人據為己有云云,當 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附表編號3、4所示價金係買方交付與葉○○,並 非被上訴人所受領,而附表編號5所示價金係被上訴人受葉 ○○指示代理葉○○向買方收取,於收取後並已交付葉○○葉○○既委由被上訴人代為收取附表編號5所示價金,而 被上訴人於受領後復已將價金如數交付葉○○,自無上訴人 所指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及委任取得之款項未交付之情形, 上訴人之主張即屬無理由。從而,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繼承及 不當得利、委任、無因管理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給付葉 佳雯26萬6,667元、葉詠棠26萬6,667元、葉典哲26萬6,666 元及法定遲利息,難認有據,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已經提出之證據, 經審酌後認對於本件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期│繳款日期 │繳款金額│記載收款人 │ 備註 │
│別│ │ │ │ │
├─┼─────┼────┼───────┼─────────┤
│1 │105.7.16 │510,000 │葉○○及印章 │簽名印章由被上訴人│
│ │ │元 │ │蓋用 │
├─┼─────┼────┼───────┼─────────┤
│2 │105.7.18 │0000000 │葉○○及指印 │簽名指印由被上訴人│
│ │ │元 │ │蓋用(註明代償金額│
│ │ │ │ │0000000元) │
├─┼─────┼────┼───────┼─────────┤
│3 │105.8.8 │200000元│由代理人代收(│ │
│ │ │ │賴美鳳簽名及指│ │
│ │ │ │印) │ │
├─┼─────┼────┼───────┼─────────┤
│4 │105.9.19 │100000元│由代理人代收(│ │
│ │ │ │賴美鳳簽名及指│ │
│ │ │ │印) │ │
│ ├─────┼────┼───────┼─────────┤
│ │105.9.21 │100000元│賣方收訖(賴美│ │
│ │ │ │鳳簽名及指印)│ │
├─┼─────┼────┼───────┼─────────┤
│5 │106.1.5 │400000元│代理人收(葉○│ │
│ │ │ │○印章、賴美鳳│ │
│ │ │ │簽名) │ │
├─┼─────┼────┼───────┼─────────┤
│6 │106.1.23 │0000000 │葉○○印章、賴│ │
│ │ │元 │美鳳代 │ │
├─┼─────┼────┴───────┴─────────┤
│ │ │實際交付0000000元,原約定00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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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