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129號
TCHM,109,重附民,129,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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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姜㛄如
      黃振乾
      王玲玲
      劉炳耀
      李玉美
      賴語袗
      游景賀
      張淑媛
      詹瑞芳
      詹淑芬
      曾玉娟
      曾雅玄
      曾壹楚
      曾璟棋
      曾丞麟
      翁淑華

      胡如茵
      武美玲
      蓮尚傑
      劉志浩
      劉菲 
      劉信漢
      郭懿真
      錢志賢

      鐘蕙蓮
      徐桂秋
      徐橋稜
      徐麗娟
      王百祿

      王詩泓
      王趙國琴
      王素娥
      朱昱成
      江咏芳
      池華瑛
      池宇佳
      何永証
      吳健男
      巫秀梅
      李雪琴
      李泓嶢
      李梅蘭
      李政頡
      李佳容

      李孟璋
      李隆榮
      林和敬
      林添財
      林洪男
      林日進
      林碧珠
      林朝琴
      周榮輝
      潘美蘭
      許雲祥
      許瑋仁
      邱鴻勝
      邱美鳳
      邱美妃
      簡秀桂
      簡瑞龍

      葉皓儀
      虞守瘐

      盧嬿婷
      張玉紅
      張美雲
      張煒玄
      張裕彬
      張筠加
      張聖艷
      張聖以
      張育勳
      鄭凱霖
      鄭喬勻
      鄭睿合
      蔡洋廉
      蔡依珊
      蔡奇霖
      黃琇郁
      黃麗美
      黃欐圩
      黃新弼
      黃秀雲
      黃松輝
      黃翊妍
      藍家妤
      藍均成
      陳科瑋
      陳朝賓
      陳誠三

      陳煜仁
      陳襄寧(姷寧)

      陳享恩
      陳美惠
      陳麗雲
      楊政翰
      楊進
      楊黃秀媛
      楊秀娟
      楊姵璿
      彭美玲
      彭立信

      彭瑩蓁
      王姿宜
      王浚廷
      王梅秀
      王璦蘋
      王耀東
      朱佐永

      何新萍

      何芳菲
      何香飛
      呂尚文
      李友文
      李信達
      李庭蓁
      李鴻榮
      周中生
      周淑觀

      林文玲
      林妙蓁
      林怡靚
      林欣蒂
      林峻毅
      林榮祥
      林麗菁
      施皇任
      段威林

      洪涵蓁
      范良燕
      范姜瑞香
      翁淑真
      康應華
      張志玲
      張惠綺
      張德福
      張靜盈
      張豐富
      梁博勛
      莊縈翎
      許玉芬
      郭智慧
      陳子朋

      陳宜鑫
      陳怡利
      陳俊瑋
      陳寶葳
      彭雅各
      曾坤增

      辜淑梅
      黃山鐘
      黃怡嘉

      黃金泓
      黃建富

      黃國益
      黃耀緯
      雷孟凡
      廖國忠
      廖祥甫
      劉立芸

      劉嵩祥
      劉德成
      劉潔寧

      潘碧娥
      練正權
      蔡瑜晏
      鄭湘羚
      戴揚 
      謝宏祺
      鐘春英
      鐘維棠
      鐘蓮嬌
      韓燕嬌
      簡琪勳
      羅德隆
      羅藝君

      莊禮安
      龔素文
      陳世豐
      葉怡雯
      劉芳 
      曾豐棋
      朱妙如
      簡誌典("示"字邊) 

      盧宣丰
兼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英琦
被   告 吳樹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767號),
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7,945,004元 ,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被告設局詐騙眾投資人投資,犯罪時間長達4 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違反銀行法等判刑有期徒刑5 年8月,經由判決書計算被告詐騙受害人之金額如訴之聲明 。請求鈞院判決被告賠償附帶民事賠償之金額。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同法第502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所謂「受有損害」,是指個人之私權因起訴之 犯罪事實而受侵害。亦即,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原告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而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及第125條第1項、第3項法 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目的係維護國家有關經 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 銀行業務,至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44條第1 項、第174條第2項第3款、第175條第1項、第179條之法人之



行為負責人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募集、買賣有價證券罪 、未經許可經營證券商業務罪,則係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 障投資而設,均係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投資 秩序,亦即上開罪名所保護者乃「國家法益」,而非「個人 法益」。至於特定存款人或投資人之權益雖因國家貫徹其金 融經濟投資政策而間接獲得保障,但非此規定之直接保護對 象,難謂特定存款人或投資人係行為人違反此規定之犯罪事 實而受損害之人,應不得附帶於本案刑事程序而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吳樹良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涉嫌違反 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罪名,其等保護法益係國家法益,原 告等人縱有損害發生,亦係國家之權力作用受有損害,非因 被告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之直接被害人,參照前揭說明 ,原告等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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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