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文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文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文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37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3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