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662號
TCHM,109,聲,1662,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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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名慈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名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名慈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521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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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