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耿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耿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耿昆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517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92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