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546號
TCHM,109,聲,1546,202007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育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育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育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031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肇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