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521號
TCHM,109,聲,1521,2020070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享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享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享福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 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民國109年6月12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 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 亦規定甚明。是合於定執行刑之數罪,若有已經執行完畢者 ,法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執行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則 於檢察官指揮執行其執行刑時,予以扣除(最高法院104 年 度台抗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 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 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 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 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



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 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 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 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 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 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 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 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 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 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 第7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古享福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 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 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12日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按 ,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三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 度訴字第5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 5 所示之二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0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分別於107年11月13日、108年6 月13日、109年2月13日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所示其他各 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依上開說 明意旨,本院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 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 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刑。
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 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 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 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 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 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6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之列,應與前開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確定之有期徒刑所定 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劉 柏 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附表:
受刑人古享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共3罪)│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月1日 │①106年1月1日 │106年9月9日 │
│ │ │②106年3月3日 │ │
│ │ │③106年4月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 │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681號等 │字第681號等 │第4869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22號 │106年度訴字第522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28號 │
│實│ │ │ │、106年度訴字第587號│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10月6日 │106年10月6日 │107年2月8日 │
├─┼──────┼──────────┼──────────┼──────────┤
│確│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22號 │106年度訴字第522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28號 │
│決│ │號 │ │、106年度訴字第587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6日 │106年11月6日 │107年10月16日 │
│ │ │ │ │(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895號(107年11月13│第896號(曾定應執行 │第4175號(新竹地檢 │
│ │日執行完畢) │有期徒刑7月,108年6 │107年度執助字第1023 │
│ │ │月13日執行完畢) │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森林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
│ │ │ │罰金新臺幣55000元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2月14日 │①104年12月15日 │106年9月9日至同年月 │
│ │ │②105年2月23日 │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撤緩 │新竹地檢106年度撤緩 │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35號 │毒偵字第35號 │第4869號 │
├─┬──────┼──────────┼──────────┼──────────┤
│最│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803號 │106年度訴字第803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1 │
│實│ │ │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2日 │108年1月29日 │
├─┼──────┼──────────┼──────────┼──────────┤
│確│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803號 │106年度訴字第803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1 │
│決│ │號 │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2日 │108年3月4日 │
│ │ │(協商判決) │(協商判決)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2213號(109年2月13│第2214號(曾定應執行│第790號(新竹地檢108│
│ │日執行完畢) │有期徒刑6月) │年度執助字第364號)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