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忠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忠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忠翰因詐欺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 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 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 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 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 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 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郭忠翰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三人以上共 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 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2所示17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 第26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而所犯附 表編號3至編號5所示22罪,則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8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有前述各該 刑事判決在卷可考,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 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 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3年8月,惟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但書規定,不得逾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
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至5所定執行 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計算式=2年2月+1年10月),爰 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屬雷同、各 次犯罪時間相近、復同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各罪依其犯罪 情節所量定之刑,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 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以免失之過苛。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郭忠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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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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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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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9罪) │(8罪) │(9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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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10/12(9次) │105/10/07(2次) │105/10/03(4次) │
│ │ │105/10/06 │105/10/04(3次) │
│ │ │105/10/05(5次) │105/10/05、10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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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等 │南投地檢106年度少連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5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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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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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6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83 │
│事實審│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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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01/29 │107/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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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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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6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83 │
│判 決│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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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 107/05/18 │107/09/2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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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否 │ 均否 │均否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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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25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編號1至2共1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第2634號 │
│ │109執緝181 │(編號3至5共22罪應執│
│ │發監113/1/19期滿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109執緝182 │
│ │ │發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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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郭忠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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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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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員名義詐欺取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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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12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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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10/11 │105/10/11(12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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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等 │ │
│年 度 案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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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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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 │ │
│事實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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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08/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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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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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 │ │
│判 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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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 107/09/2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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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否 │ 均否 │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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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34號 │ │
│ │(編號3至5共2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109執緝182 │ │
│ │發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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