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521號
TCHM,109,上訴,521,2020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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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寬鳴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寬鳴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執行羈押,嗣自109年5月27日起經 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7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09年7月2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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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