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宜蒼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742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27128號、104年度偵字第14670、28454號、105年
度偵字第5549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9、20號),提起上訴,經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午○○被訴對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詐欺取財無罪部分,撤銷。
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午○○(對外自稱「楊立」)為愛達電信通訊企業社(下稱 愛達通訊社)之實際負責人兼業務經理,知悉愛達通訊社如 為客戶向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公司)申辦門號 搭配手機促銷方案,威寶公司公司即發給愛達通訊社促銷專 案之佣金及手機補貼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為詐取電信公司核發之佣金及手機補貼款, 明知其無意為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6、附表一之二編號2至3、 8至15、19至26、29至30、32至34、39、43至48所示之門號 申辦人繳納通信費,且新門號不會於6個月或8個月內過戶至 愛達通訊社名下,聘請不知情之王○○(民國102年5月21日 變更登記為愛達通訊社負責人)、林○○(原名林○○)、 簡○○(原名簡○○,上開三人所涉詐欺取財犯嫌,均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丁○○及戊○○擔任業務員,佯 以愛達通訊社推出「個人名義申辦新門號,新門號通信費由 愛達通訊社全額支付,新門號會於6個月或8個月內過戶愛達 通訊社」等專案,利用愛達通訊社業務員對外以此專案找尋 民眾申辦新門號,愛達通訊社業務員林○○、丁○○、戊○ ○親自或委託不知情之陳易明即以此專案,各於附表一之一 編號1至6、附表一之二編號2至3、8至15、19至26、29至30 、32至34、39、43至48所示時間,分別向謝○○、壬○○、 丑○○、寅○○、未○○、巳○○、己○○、乙○○、癸○ ○、辛○○、江○○、甲○○○、子○○、申○○、酉○○ 、庚○○及辰○○表示以「個人名義申辦新門號,新門號通 信費由愛達通訊社全額支付,新門號會於6個月或8個月內過 戶愛達通訊社」,致使原無新申辦電信門號意願,且無意繳 納電信費用之謝○○等人均陷於錯誤,誤信愛達通訊社會替
門號申辦人繳納電信費用,且於6個月或8個月內即會將門號 過戶,遂填妥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專案內容確認書等資料 及交付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等證件予業務員林○○、丁○○ 、戊○○或其等指定之人,再由午○○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 簡家緯、游○○及其他愛達通訊社人員,分別於附表一之一 編號1至6、附表一之二2至3、8至15、19至26、29至30、32 至34、39、43至48所示申辦日期,將申請書等資料交予震旦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公司)及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 司(下稱哈拉網通公司)等經銷代理商,由各該經銷代理商 申辦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6、附表一之二編號2至3、8至15 、19至26、29至30、32至34、39、43至48所示門號。嗣經威 寶公司審核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6所載門號後,認分別有「 檢附文件未符合規定」、「Fraud扣回扣佣金」、「重大瑕 疵」、「正本未回」等原因,始未陷於錯誤而核發佣金及手 機補貼款;另經威寶公司審核如附表一之二編號2至3、8至 15、19至26、29至30、32至34、39、43至48所載門號後(其 餘關於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遠 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部分,業經本院107年 度上訴字第663號撤銷改判有罪,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 ,非本案審理範圍),致使威寶公司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 之二編號2至3、8至15、19至26、29至30、32至34、39、43 至48所載佣金及手機補貼款匯入震旦公司等經銷代理商帳戶 ,惟仍遭經銷代理商各以附表一之二上開各門號有盜辦門號 疑慮等為由,而未將附表一之二上開各門號所示「預計取得 之金額」匯款至愛達通訊社指定之帳戶,致使午○○未能得 逞其取財之目的而未遂。
二、案經劉勇君委由黃仕勳律師告訴,及陳保湖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午○○(下稱被告)經 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惟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前審 審理時、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言詞
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 況,尚無違法取證或不當之情形,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間具 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 。又其餘非供述證據,因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與本案犯罪 事實具有關聯性,經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或經偽造、 變造之情事,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述,其前固坦承擔任 愛達通訊行之業務經理,然否認有何犯罪事實一所示之詐欺 取財犯行,辯稱:犯罪事實一之門號促銷方案並非我經手, 我只是去付款的人頭,江○○才是愛達通訊行的主要經營者 、操作者,102年5月2日前之手機門號專案均為江○○負責 ,我並未參與,我在愛達通訊社對員工之講授課程為手機軟 體操作與銷售,江○○才負責業績,且江○○自102年1月17 日起,向廠商領取交易佣金後,未將款項存入愛達通訊社當 時使用之江○○中國信託帳戶,反而是我向友人借款支應愛 達通訊社營業所需云云。查:
㈠、愛達通訊社業務員林○○、丁○○、戊○○親自或委託不知 情之陳易明,分別向告訴人謝○○、壬○○、、丑○○、寅 ○○、未○○、巳○○、己○○、乙○○、癸○○、辛○○ 、江○○、甲○○○、子○○、申○○、酉○○、庚○○及 辰○○表示以「個人名義申辦新門號,新門號通信費由愛達 通訊社全額支付,新門號會於6個月或8個月內過戶愛達通訊 社」,致使原無新申辦電信門號意願,且無意繳納電信費用 之謝○○等人均陷於錯誤,誤信愛達通訊社會替謝○○等人 繳納電信費用,且於6個月或8個月內即會將門號過戶,遂交 付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等證件予業務員林○○、丁○○、戊 ○○或其等指定之人,再由被告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簡家緯 、游○○及其他愛達通訊社人員,分別於附表一之一、附表 一之二編號2至3、8至15、19至26、29至30、32至34、39、 43至48所示申辦時間,將申請書提交威寶公司申辦門號等情 ,業據證人謝○○、壬○○、張○○、丑○○、寅○○、未 ○○、巳○○、己○○、乙○○、癸○○、辛○○、丙○○ 、甲○○○、戊○○、林○○及丁○○證述甚詳:⑴、證人謝○○(即戌○○)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2年1月( 詳細日期不詳)於陳易明家將身分證及健保卡證件影本交由 陳易明代辦手機門號,於102年02月就遭臺灣大哥大、遠傳 電信、威寶電信催繳電話費,我從陳易明那得知辦理門號後 愛達電信通訊企業社會幫我繳前6個月的電話費及過戶給別 人,我本人也沒有拿到手機及SIM卡,所以才知道遭詐騙至
所報案。」、「因陳易明告訴我他朋友林○○在愛達電信通 訊企業社當業務員,為了要幫他衝業績,所以將身份證及健 保卡影本交給他請林○○代辦門號。」等語(見霧峰警卷第 113頁),及於原審證稱:「午○○找業務來找到我前男友 張○○,我前男友找我辦手機門號。」、「我把證件交給我 前男友張○○,張○○去代辦,後面的事情我不知情,我只 知道後來門號沒有繳費,就被催繳。」、「(妳是交給張○ ○,張○○再交給誰妳就不知道?)交給他朋友陳易明。」 、「(…妳當時同意申辦門號的用意、目的為何?)沒有, 只是說要給朋友做業績而已。(問題是只要是門號申設人就 要繳費用,這些費用該如何處理?)那時候他們說的那個專 案免繳,不用繳月租費。」、「那時我前男友張○○請我幫 忙,他們說半年後門號就可以過戶了,我想說半年也沒關係 。」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5至17頁)。
⑵、證人壬○○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2年1月(詳細日期不詳 )於陳易明家將身分證及健保證件影本交由陳易明代辦手機 門號,於102年2月就臺灣大哥大、威寶電信催繳電話費,我 從陳易明那得知辦理門號後愛達電信通訊企業社會幫我繳前 6個月的電話費及過戶給別人,我本人也沒有拿到手機及SIM 卡,所以才知道遭詐騙至所報案。」、「我得知陳易明的朋 友林○○在愛達電信通訊企業社當業務員,為了要幫他衝業 績,所以將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交給他請林○○代辦門號。 」等語(見霧峰警卷第113頁)。
⑶、證人張○○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2年1月(詳細日期不詳 )於陳易明家將身分證及健保卡證件影本交由陳易明代辦手 機門號,於102年2月就遭臺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威寶電信 催繳電話費,我從陳易明那得知辦理門號後愛達電信通訊企 業社會幫我繳前6個月的電話費及過戶給別人,我本人也沒 有拿到手機及SIM卡,所以才知道遭詐騙至所報案。」、「 因陳易明告訴我他朋友林○○在愛達電信通訊企業社當業│ │(為了要幫他衝業績,所以將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交給他 請林○○代辦門號。」等語(見霧峰警卷第127頁)。⑷、證人丑○○於警詢時證稱:「我大約是於102年2月中旬左右 ,我的朋友林○○在臉書上與我交談,他告訴我他在愛達電 信公司上班,他詢問我幫我代辦門號,將給我免費的手機, 且告訴我不需要負責月租費,後來我就將我雙證件影印給他 ,並請他提供給我保證書,但他並沒有跟我明確說什麼時候 要將手機給我,後來突然有一天就收到帳單。」等語(見霧 峰警卷第166頁)。
⑸、證人寅○○於警詢時證稱:「我大約是於102年1月30日,我
朋友乙○○的先生丁○○是愛達電信公司的業務,因為我朋 友想幫她先生衝業績,所以來請我幫忙申辦2支威寶電信的 門號,分別是0000000000、0000000000,手機月租費分別為 980元及1288元。李業務又告知我門號部分8個月會辦理過戶 。」等語(見霧峰警卷第195頁)。
⑹、證人未○○於警詢時證稱:「我朋友於101年12月左右,我 朋友打電話跟我說他認識電信行(愛達電信通訊企業社)在 衝業績,問我可不可以幫忙,說我提供證件影本申辦威寶兩 支門號,前8個月不需付任何款項,8個月之後會將門號過戶 給別人,可是8個月過後該兩支門號沒有被愛達電信通訊企 業社過戶給別人,後來我要去找愛達電信通訊企業社詢間, 該公司說沒再開門營業,惡性倒閉。」等語(見霧峰警卷第 217、218頁),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警詢中所 稱幫朋友衝業績而透過愛達通訊企業社申辦2個威寶電信門 號?所稱友人是何人?)是。我是幫丁○○,他是我的朋友 。」等語(見交查319號卷第97頁)。
⑺、證人巳○○於警詢時證稱:「(丁○○)他是愛達電信公司 的業務,有次我去他家拜訪他時,他跟我說我幫他辦新門號 做業績,他會用他的績效獎金幫我付新台幣壹萬元整的預繳 金。剛好可以抵用8個月的電話月租費。並且他有給我一張 愛達電信的切結書,內容保證8個月後該電話號碼會由愛達 電槨過戶給別人,之後我便不需要繳交月租費。所以我便辦 了兩個威寶電信的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等 語(見霧峰警卷第249頁)。
⑻、證人己○○於警詢時證稱:「我在101年11月份左右,由我 的朋友林○○(當時為愛達電信公司業務員)到我的住家向 我招攬手機門號,當時林○○向我聲稱每申辦1支門號可以 有1000元的獎金,而且門號的通話費用會由愛達電信公司支 付,而申辦的門號在半年之後就會轉出給其他用戶,我既可 賺取獎金,又不用支付費用,所以我就應林○○要求,申辦 5支門號。當天我就把我的身分證跟駕照(均為影本)交給 林○○,請他幫我申辦。」等語(見霧峰警卷第277頁)。⑼、證人乙○○於警詢時證稱:「我先生是愛達電信公司的業務 ,因為我想幫我先生衝業績所以申辦2支威寶電信的門號分 別是0000000000、0000000000手機月租費皆為新臺幣1288元 整。申辦2支威寶電信的門號皆有先預付電話費10000元整。 門號部份8個月會辦理過戶。有簽立切結書。」等語(見霧 峰警卷第315頁)。
⑽、證人癸○○於警詢時證稱:「我姨丈丁○○為愛達電信公司 的業務,我與我妹辛○○與我母親丙○○就向我姨丈丁○○
申辦門號2支,我於101年12月28日與辛○○與丙○○一同前 往愛達電信公司申辦,就並拿出1張名為手機門號申請契約 書的文件要我填資料,內容為申辦2支威寶門號,資費為月 租賣用為1288元,契約內容訧可用8個月免費,第8個月就會 將手機門號自動過戶我就不用再付費。」等語(見霧峰偵卷 第335頁)。
⑾、證人辛○○於警詢時證稱:「我姨丈丁○○為愛達電信公司 的業務,我與我姊癸○○與我母親丙○○就向我姨丈丁○○ 申辦門號2支,我於101年12月28日與辛○○與丙○○一同前 往愛達電信公司申辦,就並拿出1張名為手機門號申請契約 書的文件要我填資料,內容為申辦2支威寶門號,資費為月 租賣用為1288元,契約內容說可用8個月免費,第8個月就會 將手機門號自動過戶我就不用再付費。」等語(見霧峰偵卷 第351頁)。
⑿、證人丙○○於警詢時證稱:「我妹婿丁○○為愛達電信公司 的業務,我與女兒癸○○與辛○○就向我姨丈丁○○申辦門 號2支,我於101年12月28日與辛○○與丙○○一同前往愛達 電信公司申辦,就並拿出1張名為手機門號申請契約書的文 件要我填資料,內容為申辦二支威寶門號,資費為月租賣用 為1288元,契約內容就可用八個月免費,第八個月就會將手 機門號自動過戶我就不用再付費。」等語(見霧峰偵卷第36 6頁)。
⒀、證人甲○○○於警詢時證稱:「我因與愛達電信通訊企業社 簽訂行動電話契約,愛達電信通訊企業社未依照切結書內容 履行契約。」、「我於102年8月15日21時0分,在愛達電信 通訊企業社所簽訂契約內容為:授權愛達電信通訊企業社代 為申辦臺灣大哥大、威寶、遠傳行動電話門號,所申請門號 使用期滿6個月(威寶電信8個月),愛達電信通訊企業社應 將代為申辦之門號過戶予他人名下。」等語(見霧峰偵卷第 381、382頁)。
⒁、證人戊○○於警詢時指稱:「因我及我的朋友子○○、申○ ○、酉○○、辰○○被詐騙,因此委託我至派出所報案。」 、「我於民國101年12月5日在網路104應徵愛達電信業務, 之後愛達電信通知我去上班,當時負責人江○○跟我說只要 找30個人來各辦5個門號,共150個門號就會幫我開一家通訊 行,當時有簽立一張契約,至於門號費用部分,江○○承諾 門號的前6個月的費用他會負責繳,並於6個月後會將這些門 號過戶,…我蒐集連我共8個人的身分證影本到愛達電信交 給江○○,總共辦了40幾支門號,但是這些門號的費用一直 都沒有處理。」等語(見霧峰警卷第401頁)。
⒂、證人庚○○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的損失是2支繳了的門 號16000元,還有1支還沒繳的還在跟我催繳違約金7000多元 。3支手機門號我都沒有使用到。」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4 頁)。
⒃、證人林○○(原名林○○)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 愛達通訊行有無找業務人員以『個人名義申辦新門號,新門 號通信費由愛達通訊社全額支付,新門號會於6個月內過戶 愛達通訊社』,來招攬他人出名辦理門號,以取得台灣大哥 大、威寶電信、遠傳電信等公司搭配門號之手機販售牟利? )有。」等語(交查319號卷第35頁),及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手機綁門號有基本的通訊費和期限,綁門號的基本 通訊費用是何人支付?)愛達付。」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 5頁)。
⒄、證人丁○○①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當初作的業務 很簡單,就是愛達他們目前因為是一般電信公司,他們要升 級特約店,所以需要衝門號數量,所以公司願意付出佣金優 惠,我才會找這些至親好友,甚至我自己也辦了五個門號, 他們最後要倒閉前還騙我去辦門號。」等語(見交查卷319 號第98頁),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有無聽過一個方 案是以個人名義申辦新門號,新門號通訊費會由愛達通訊企 業社全額支付,新門號會於6個月過戶愛達通訊企業社?) 對,我們都是這個方案被騙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5 頁)。並有戌○○之切結書、壬○○之切結書、楊立與陳易 明簽立之協議書、丑○○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 請書、自備手機專案條碼、預繳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 000000號)、丑○○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 、自備手機專案條碼(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丑○ ○之切結書、丑○○之威寶電信電信費用繳款證明單、寅○ ○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好康上網12 88_30M專案同意書、預繳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 號)、寅○○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最懂你992_36M專案同意書、預繳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 0000000號)、寅○○之切結書、寅○○之威寶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拆機通知書、行動電話繳款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 0000)、寅○○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收據、行動 電話繳款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未○○之切結書 、未○○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暢飽 992專案同意書、預繳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 )、未○○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好 康上網1288_30M專案同意書、預繳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
00000000號)、巳○○之切結書、巳○○之威寶電信第三代 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好康上網1288_30M專案同意書、 預繳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巳○○之威寶 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好康上網1288_30M專 案同意書、預繳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巳 ○○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至6月、8月電信費收 據、行動電話繳款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巳○○ 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至8月電信費收據、行動 電話繳款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己○○之威寶 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暢打300_加值96_36M 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己○○之威寶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至4月電信費收據、行動電話繳 款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己○○之威寶電信第 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暢打300_加值96_36M專案同 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己○○之威寶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至4月、6月至8月電信費收據、行動電 話繳款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乙○○之切結書 、乙○○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好康 上網1288_30M專案同意書、預繳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 000000號)、癸○○之切結書、癸○○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 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好康上網12 88_30M專案同意書、 預繳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癸○○之威寶 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好康上網1288_30M專 案同意書、預繳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辛 ○○之切結書、辛○○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 申請書、好康上網1288_30M專案同意書、預繳同意書(行動 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辛○○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好康上網1288_30M專案同意書、預繳同 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丙○○之切結書、丙 ○○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好康上網 1288_30M專案同意書、預繳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 00號)、丙○○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好康上網1288_30M專案同意書、預繳同意書(行動電話號 碼0000000000號)、甲○○○之切結書、庚○○、酉○○、 申○○、辰○○、子○○委託戊○○報案委託書、子○○之 切結書、申○○之切結書、庚○○之切結書、戊○○之切結 書、己○○帳單費用明細表、乙○○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 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好康上網1288_30M專案同意書、預繳 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乙○○帳單費用明 細表、丁○○帳單費用明細表、癸○○帳單費用明細表、辛
○○帳單費用明細表、丙○○帳單費用明細表、甲○○○之 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預繳同意書、好 康上網1288_30M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 、甲○○○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預 繳同意書、好康上網1288_30M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 00000000號)、甲○○○帳單費用明細表、戊○○之威寶電 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暢打300加值96_36M專 案同意書、預繳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戊 ○○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暢打300 加值96_36M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戊 ○○帳單費用明細表、子○○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 務服務申請書、暢打300加值96_36M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 號碼0000000000號)、子○○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 務服務申請書、暢打300加值96_36M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 號碼0000000000號)、子○○帳單費用明細表、申○○之威 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暢打300加值96_36 M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申○○帳單 費用明細表、酉○○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 請書、暢打300加值96_36M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 00000號)、酉○○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 請書、暢打300加值96_36M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 00000號)、酉○○帳單費用明細表、庚○○之威寶電信第 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暢打300加值96_36M專案同 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庚○○帳單費用明細 表、庚○○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暢 打300加值96_36M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 )、辰○○之威寶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暢 打300加值96_36M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 )、辰○○帳單費用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江○○為愛達通訊社之登記負責人, 實際上係由被告負責經營,被告明知為客戶申辦威寶公司之 行動電話門號,威寶公司會支付佣金及行動電話補貼款予愛 達通訊社,且愛達通訊社無意為附表一之門號申辦人繳納通 信費用,且於6至8個月內均不會將門號過戶至愛達通訊社名 下,竟為賺取佣金及行動電話補貼款,向愛達通訊社業務為 前揭方案表示,使不知情之業務向客戶遊說申辦門號之事實 ,業經下列證人證述明確且情節互核相符:
⑴、證人林○○(原名林○○)於①103年8月20日警詢時證稱: 「(據被害人丑○○所稱,稱代辦手機門號可得手機,稱會 幫忙繳交月租費,但未拿到手機,你作何解釋?)那個是午
○○開設愛達電信公司時,跟我說找30人來辦門號,前6個 月會幫忙繳月租費,SIM卡會給客人自己使用,6個月後會幫 忙將門號過戶,如有達到30人以上來辦門號,就會協助開1 間店,所以我當時就有找丑○○幫忙。」、「(據被害人己 ○○所稱,招攬手機門號,介紹1支門號可得1000元獎金, 通話費用接由公司出,覺得不錯辦5支門號,但文件全不是 本人簽,你作何解釋?)跟上述丑○○的情形一樣,是午○ ○跟我說招攬客戶的方式,而文件雖不是他本人所簽,但是 他本人親自拿給我。」等語(霧峰警卷第16、17頁);② 104年7月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在愛達電信通訊 企業社任職的起訖時問?)102年6、7月間離職,何時進去 的我忘記了。」、「(你任職期問愛達電信通訊企業社之負 責人為何人?實際經營者為何人?)江○○。實際負責人是 午○○。」、「(你於警詢中表示午○○對你說找30人來辦 門號,前6個月會幫忙繳月租費,SIM卡給辦門號者使用,6 個月後就會幫忙辦過戶,是何意?)午○○有這樣跟我說。 來辦門號的人可以免費拿到門號SIM卡,通訊行會幫他付6個 月的月租費,6個月後門號會改過戶給通訊行。」等語(交 查319號卷第35頁);③104年10月2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 稱:「(任職於愛達通訊行之起迄時間?)102年3月間至7 月間。」、「(愛達電信通訊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為何人? )午○○是專案等等他在用,江○○教我們怎麼做。」等語 (見交查319號卷第76頁);④105年1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 證稱:「(找業務人員以『個人名義申辦新門號,新門號通 信費由愛達通訊社全額支付,新門號會於6個月內過戶愛達 通訊社』,來招攬他人出名辦理門號?由何人提議、主導? )有。午○○主導。」等語(見交查319號卷第188頁);⑤ 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找30人辦門號就我就可以開分店,是午 ○○要幫我開分店,我到愛達通訊上班時,午○○已經在了 ,專案是由午○○策畫,「(你在愛達通訊社期間,是否有 聽過個人名義申辦新門號,新門號的通訊費就會由愛達通訊 社支付,新門號會在6個月後過戶到愛達通訊社的這個方案 ?)有、(這方案是誰策畫的?)午○○」、「(為何你認 定是被告午○○主導?)因為都是他在教我們」、「(被告 午○○問:你說都是我教你的,是否可以告訴法官我到底教 你什麼?是否有明確的說明可以詳細說明?)他有教我說找 人,然後門號的費率、之後有多少傭金。」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117至121頁)。
⑵、證人游○○於①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你任職期間愛達電 信通訊企業社誰負責主導業務進行?)午○○,全部他都要
負責。從找廠商、聯絡廠商、送件、辦門號、應徵業務等都 有負責,101年11月左右成立愛達電信通訊企業社不久江○ ○收到兵單去當兵了。(江○○當兵前有無負責公司業務? )沒有,都是午○○。」、「(你在愛達電信通訊企業社任 職期間就相關業務是聽命於誰?)午○○。」、「(愛達通 訊行有無找業務人員以『個人名義申辦新門號,新門號通信 費由愛達通訊社全額支付,新門號會於6個月內過戶愛達通 訊社』,來招攬他人出名辦理門號?由何人提議、主導?) 有。午○○主導。」、「(被害人書寫之切結書<威寶>是誰 設計出來的?)午○○拿出來的。」、「(找人申辦台灣大 哥大、威寶、遠傳電信等公司的手機門號,是否都有傭金、 手機補貼優惠或特定搭配之手機?)有傭金,要看當時如何 跟廠商談,廠商都是午○○找的。」、「(佣金、搭配門號 的手機、優惠補貼如何交付給愛達電信通訊企業社?)這要 問午○○,這些都是午○○負責,不是我們經手,我們拿到 的都交給午○○。」等語(見交查卷319號第185至186頁) ;②原審證稱:「(愛達通訊社的成立是由何人決定的?) 午○○。(一開始你跟江○○還有姚立俊,有無一起要討論 開設愛達通訊社的事情?)是午○○找我們一起說要開,然 後才會成立。(所以你一開始就認識午○○?)一開始是經 過江○○認識的。(午○○後來實際到愛達通訊社任職的時 間為何?)我忘記了,因為太久了,日期已經忘記了,是在 成立開始就有任職。」、「我在愛達通訊社任職期間記不清 楚,我是一開始成立時就在了」、「(午○○主要負責的範 圍為何?)幫我們想方案。」、「(最後是由誰決定手機促 銷的方案?)也是午○○,我不知道江○○有無參與決定。 」、「(102年5月2日以前的手機門號專案,你是否知道是 誰策劃主導的,就是你開始任職,101年11月間到隔年沒有 多少時間的這段期間的手機專案,是由誰去決定的?)是午 ○○決定的。(那個時候江○○有無決定?)事實上他們也 沒有跟我們講,就是直接跟我們說,就直接是由午○○跟我 們說就這樣子做,就是用這套方案下去做。」;②原審證稱 :「(午○○主要負責的範圍為何?)幫我們想方案。(最 後是由誰決定手機促銷的方案?)也是午○○。」、「(有 無『個人名義申辦新門號,新門號的通訊費就由愛達通訊社 全額支付,新門號會於6個月內過戶愛達通訊社』這件事情 ?)有。」、「(這個方案是誰決定的你是否知道?)是午 ○○說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至22頁)。⑶、證人丁○○於①102年10月1日警詢時證稱:「我於101年11 月份時(詳細時間不確定)因為要應徵愛達電信公司的業務
,老闆說為升級至特約店,所以要求業務衝業務量,告訴我 門有特別的優惠,優惠內容是半年至8個月不需要繳約租費 遠傳和台灣大哥大的門號佣金為新台幣800元,威寶電信的 佣金為3000元,我申辦了1個台灣大哥大及2個威寶門號,8 個月的威寶月租費說好由公司繳納,並在8個月過後威寶電 信會自動過戶到愛達公司名下。」等語(見霧峰偵卷第324 頁);②104年11月1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當初作 的業務很簡單,就是愛達公司他們因為是一般電信公司,要 升級特約店,所以要衝門號數量,願意付出傭金,我才會找 至親好友來申辦,我自己也有申辦,是午○○騙我說下星期 就會把佣金給我,結果公司就完全找不到人等語(見交查卷 319號第98頁);③原審審理時證稱:「(任職期間,午○ ○是負責哪個區塊的?)江○○和業務都叫他大哥,基本上 公司的事情都是他在處理的。(是否認為愛達公司所有事情 都是午○○在處理的?)對。…實際上在操作的是午○○。 」、「(依你認定,是否知道通訊社的負責人是何人?)事 發之前我們不會去確認,我們知道江○○掛負責人,實際是 『大哥』,就是午○○在主持這個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二 第165、167頁)。
⑷、證人簡○○(原名簡○○)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我自 102年5月3日至8月6日在愛達通訊社任職,任職期間之實際 經營負責人為午○○,我任職期間是聽命於午○○...,「 (愛達通訊行有無找業務人員以『個人名義申辦新門號,新 門號通信費由愛達通訊社全額支付,新門號會於6個月內過 戶愛達通訊社』,來招攬他人出名辦理門號,以取得台灣大 哥大、威寶電信、遠傳電信等公司搭配門號之手機販售牟利 ?)那時是老闆說每個人要申辦一組臺灣大哥大的門號,還 說會給我們手機,也會幫我們繳電話費,我自己本人有拿到 手機。我是在申辦後過兩個月才拿到。」、「(你所說的老 闆是誰?)午○○。」等語(交查319號卷第32頁)。⑸、證人王○○於①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江○○要去當兵, 找我掛名當負責人,我跟江○○都只是掛名的負責人,實際 經營者是午○○...。「(愛達通訊行有無找業務人員以『 個人名義申辦新門號,新門號通信費由愛達通訊社全額支付 ,新門號會於6個月內過戶愛達通訊社』,來招攬他人出名 辦理門號,以取得台灣大哥大、威寶電信、遠傳電信等公司 搭配門號之手機販售牟利)?」有這是最一開始的方案,這 個方案應該只有門號,沒有搭配手機,因為當時我有辦這個 方案,使用者在這方案的費用內是不用出錢的,超過的費用 才要自己支付,用了6個月後會把門號收回,午○○說會去
找報紙刊登廣告,把門號賣掉,辦門號中間也會有傭金」、 「愛達整個主營運都是午○○在處理,過程中一些資金、營 收及虧損等都是午○○負責」等語(見交查319號卷第60至 62頁);②原審審理證稱:我大約是102年還是103年上班半 年左右,我的薪水是午○○用現金給付,後來因為江○○要 去當兵,改由我擔任負責人...。「(你上班的時候通訊社 的專案都是何人策劃的?)印象中是只有午○○在策劃的, 江○○是否會參與我不清楚,我知道他們二人是合夥,但江 ○○在當兵。」、「我擔任愛達通訊社負責人期間的事務, 全部都是由午○○處理」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0至12頁)。⑹、證人翁○○①104年10月1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 與午○○之前是男女朋友關係,104年6月分手,沒有聯絡了 。(妳有無在愛達通訊行任職?)有,我從愛達通訊行開始 經營時起,就開始擔任行政人員,一直到去年5、6月止。」 、「(愛達公司是何人經營?)負責人是掛名江○○,但實 際經營人是午○○。」、「江○○當兵前是他們兩個處理, 江○○當兵後,午○○說江○○委託他處理,江○○也有在 一次會議中表示,以後有什麼文件要處理,都是午○○決定 。」等語(見交查卷第388號第13至14頁);②104年10月23 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任職於愛達通訊行之起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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