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09年度,11號
TCHM,109,上更一,11,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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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俊信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
字第19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
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105年度偵字第4282號、
106年度偵字第1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
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B○○有罪部分均撤銷。
B○○犯如附表甲編號1至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至38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B○○與許順安(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本院判決有 罪確定)因缺錢花用,於民國105年3、4月間,加入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大寶」「$$金錢滾滾來 $$」「送重機」(無法證明分屬不同3人,以下稱「大寶 」等人)之人共組之詐欺集團,擔任為詐欺集團招募提領詐 欺款項之成員(即俗稱「車手」)、收受「大寶」等人及所 屬詐欺集團交付之金融卡、居間聯繫各車手、清點或彙收車 手提領贓款、分配酬勞等工作(即俗稱「車手頭」),約定 報酬為提領詐欺贓款之百分之1,且B○○斯時因另案通緝 中,乃與許順安約定由許順安負責與車手之對外聯繫,其平 日則住在南投縣中寮鄉山上。嗣陳一豪(所涉附表甲編號1 至8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林 文哲(所涉附表甲編號9至20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由原審法 院另行審結)、陳毅(所涉附表甲編號23至28加重詐欺取財 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附表甲編號21、22部分 ,由原審法院另案審結)、莊文墐(所涉附表甲編號23至28 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陳子欽 (所涉附表甲編號33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判決 有罪確定,附表甲編號29至32部分,另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 審理)、李昌益(所涉附表甲編號33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業 經原審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蔡承紋(所涉附表甲編號34至 36詐欺取財犯行,由原審法院另行審結)與少年陳○扁(88 年3月7日生,為附表甲編號37至38加重詐欺取財之行為時, 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另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審理)



先後經許順安邀約,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其等即於各 自加入參與期間,與所屬詐欺集團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如附表甲編號1至 38「人頭帳戶」欄所示帳戶金融卡寄送至指定地點後,聯絡 許順安收取並測試上開金融卡是否可使用。另該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遂於附表甲編號1至38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甲編號1至 38所示之方式,向附表甲編號1至38所示之天○○等38人施 以詐術,致附表甲編號1至12、14至38所示天○○等人均陷 於錯誤,分別匯款至附表甲編號1至12、14至38所示之人頭 帳戶內,再由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指示陳一豪、林文哲、陳 毅、莊文墐陳子欽李昌益蔡承紋及陳○扁等人,或單 獨或兩兩一組,於附表甲編號1至12、14至38所示之時間, 持附表甲編號1至12、14至38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至附 表甲編號1至12、14至38所示提領地點提領詐欺贓款,提領 所得贓款經許順安對帳無誤後,扣除B○○、許順安及領款 車手各百分之1報酬後,餘款或由許順安轉交B○○,再由 B○○交予所屬詐欺集團,或由提領車手扣除各人應得報酬 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另附表甲編號13所示之寅○ ○則未陷於錯誤,但為凍結附表甲編號13所示人頭帳戶,匯 款新臺幣(下同)1元至該人頭帳戶內,其等犯行因而未遂 。嗣經附表甲編號1至38所示天○○等人發覺受騙,分別報 警處理,經警調閱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並於105年9月28日13時20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彰南路1 段486巷之來來釣魚池拘獲B○○、許順安陳子欽等人, 扣得其等所有如附表乙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B○○(下稱被告)就原判決有罪部分(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8)提起上訴,檢察官就原判決無 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9)提起上訴,本院前審107 年度上訴字第1842號案件就上開被告有罪部分改判處被告無 罪,檢察官僅就此改判無罪部分上訴第三審,被告則未提起 第三審上訴,是前審判決關於檢察官、被告未經上訴部分(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9),業經確定,並非本審審判範圍; 本案第三審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602號刑事判決,就 檢察官上揭上訴第三審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8)



,均判決撤銷發回更審,故本審審理範圍限於原判決關於被 告有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8),先予敘明。(二)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B○○(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未爭執 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本 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 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參與 本案,我只認識陳子欽許順安莊文墐,我大概於104年1 、2月間被通緝,躲在中寮山上種水果,許順安有時候來中 寮山上跟我剪柳丁、種香蕉,許順安沒有交錢給我。陳子欽 也沒有交錢給我,陳子欽許順安沒有一起來找過我,陳一 豪已經好幾年沒有聯絡,其餘的被告我都不認識。警詢時警 員所拍攝我手機之對話訊息,那是我玩網路遊戲「天堂一」 ,幫玩家牽線買賣寶物的內容,與詐欺款項無關,可以調我 遊戲歷程、買賣紀錄證明云云。經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同案被告許順安於警詢、偵查、原審及 本院前審;同案被告陳一豪、林文哲、陳毅、莊文墐、陳子 欽、李昌益分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陳○扁於警詢、偵查 中坦承不諱,另有下列所示證據可佐:
1.附表甲編號1、2部分:
⑴證人即被害人天○○、丑○○於警詢之證述【卷㈢第52 至154、159至162頁,本案各卷宗簡稱詳附件之卷宗對 照表所示,以下卷宗出處均以簡稱代之)。
⑵陳一豪提領贓款犯罪事實一覽表、陳一豪提款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張育瑋花蓮下美崙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暨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天○○】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丑○○】之郵局帳 戶存摺資料、渣打銀行帳戶存摺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㈢第124至125 、140至141、146至151、155至158、163至181頁)。 2.附表甲編號3至6部分:
⑴證人即告訴人巳○○、戊○○、乙○○、證人即被害人 酉○○、陳俊宏於警詢、證人羅國任於警詢、偵偵查中 之證述(卷㈢第195至198、210至212、218至221、222



至224、230至231頁、卷第178至180、166至168、198 至205頁)。
⑵陳一豪提領贓款犯罪事實一覽表、陳一豪提款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羅國任第一銀行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既往來業 務項目申請書、各類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 業銀行五股分行105年10月27日函、【巳○○】之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現金存款明細、彰化縣政府警 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酉○○】之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戊○○】之郵局交易明細、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乙○○】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俊宏】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埔乾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 縣政府警察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卷㈢第124至125、140至141、183至194、199至209、21 3至217、225至228、232至238頁、卷第175至176、18 8頁)。
3.附表甲編號7部分:
⑴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之證述(卷㈢第243至245頁 )。
⑵陳一豪提領贓款犯罪事實一覽表、陳一豪提款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潘紀紘花蓮富國路郵局帳戶資料及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E○○】之郵局帳戶存摺資料、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內城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機關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㈢第124至125、140至141、239 至242、246至250頁)。
4.附表甲編號8部分: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證人林志傑於警詢、偵查 中之證述(卷㈢第257至258頁、卷第147至150、161 至163頁)。
⑵陳一豪提領贓款犯罪事實一覽表、陳一豪提款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林志傑彰化銀行花蓮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黃○○】之彰化銀行帳戶存款憑條、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㈢第124至125、 140至141、255至256、259至261頁、卷第155至159頁 )。
5.附表甲編號9、10部分:
⑴證人即被害人翁奕程、J○○於警詢、原審準備程序之 證述(卷㈣第296至297、304至306頁、卷第201頁) 。
林文哲提領贓款犯罪事實一覽表、林文哲提款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黃慧萱土地銀行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臺灣土地銀行玉里分行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里密 字第10550 00062號函、【翁奕程】之臺中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J○○】之中國信託銀行臨櫃提款 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封 面暨交易明細、查詢訂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㈣第262至265、280至285、289 至295、298至303、307至313頁)。 6.附表甲編號11至13部分:
⑴證人即告訴人甲○○、申○○、寅○○於警詢之證述( 卷㈣第322至321、328至329、344至346頁)。 ⑵林文哲提領贓款犯罪事實一覽表、林文哲提款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侯燕坤兆豐銀行存款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20日兆 銀總票據字第1050023072號函、【甲○○】之中國信託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 局文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申○○】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儲簿 儲金簿資料、Line對話內容照片、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寅○○】之玉山WebATM



即時轉帳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㈣第262至2 65、280至285、314至320、323至327、330至343、347 至351頁)。
7.附表甲編號14、15部分:
⑴證人即告訴人卯○○、C○○於警詢之證述(卷㈣第35 7至359、373至375頁)。
林文哲提領贓款犯罪事實一覽表、林文哲提款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高迎媗花蓮富國路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及開戶資料、【卯○○】之台北富邦萬華分行帳戶資 料及對帳單細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 +000000000通話紀錄、與+000000000通話紀錄、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㈣第262至265、 280至285、352至356、360至372、376至381頁)。 8.附表甲編號16至18部分:
⑴證人即告訴人宇○○、午○○、F○○於警詢之證述( 卷㈣第383至384、388至390、394至396頁)。 ⑵林文哲提領贓款犯罪事實一覽表、林文哲提款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郭進嘉渣打銀行帳戶個資檢視、【宇○○】 之匯款委託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安平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午○○】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麻豆分局官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F○ ○】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綜合活期儲蓄存摺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 局大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06年3月 16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63529243號函暨通話明細報表( 卷㈣第26 2至265、280至285、382、385至387、391至3 93、397至402頁、卷第184至186頁)。 9.附表甲編號19、20部分:
⑴證人即告訴人程克檢、曾欐雅於警詢、證人吳君榮於警 詢、偵查中之證述(卷㈣第404至406、414至416頁、卷



第51至55頁)。
林文哲提領贓款犯罪事實一覽表、林文哲提款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吳君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個資檢視、【程克 檢】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收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曾欐雅】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 戶存摺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卷㈣第262 至265、280至285、403、407至413、417至426頁)。 10.附表甲編號21、22部分:
⑴證人即被害人G○○、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之證 述(卷㈤第461至462、469至472頁)。 ⑵陳毅提領贓款犯罪事實一覽表、陳毅涉嫌詐欺提款刑案 照片、林子捷基隆新豐街郵局帳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G○○】之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子○ ○】之永豐銀行新台幣匯款申請單代傳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 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 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㈤第429至4 30、457至460、463至468、473至477頁、卷㈥第577至5 90頁、卷第48、55、59、67頁)。 11.附表甲編號23至25部分:
⑴證人即被害人癸○○、林睦宸、證人即告訴人丁○○、 壬○○於警詢、原審準備程序之證述(卷㈤第483至485 、486至488、505至507、514至516頁、卷第219至227 頁)。
⑵陳毅提領贓款犯罪事實一覽表、陳毅提款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林姵妏新豐郵局帳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癸○○】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 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林睦宸合作金庫銀行帳 戶存款存摺資料、癸○○第一銀行帳戶存款存摺資料、 跨行存款成功相關簡訊、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通報單、【丁○○】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壬○○】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 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案件紀錄表(卷㈤第429至430、44 2、478至482、489至504、508至513、517至522頁、卷 第19頁)。
12.附表甲編號26至28部分:
⑴證人即告訴人辰○○、未○○、己○○、證人劉文政於 警詢之證述(卷㈤第526至528、532至534、552至553、 557至559頁)。
⑵陳毅提領贓款犯罪事實一覽表、陳毅提款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劉文政竹山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21日儲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 劉文政竹山郵局開戶資料、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南警 偵字第1050016199號函、【辰○○】之郵局帳戶存摺資 料、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款存摺資料、宜蘭縣政府警察 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未○○】之存款明 細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己○○】之郵局帳戶資料及郵政自 動櫃員交易明細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造橋所己○ ○詐騙案照片、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苗栗縣警察局竹 南分局造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造橋分駐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卷㈤第429至430、523至524、 529至531、535至551、554至556、560至565頁、卷第 170至171、205頁)。
13.附表甲編號29至32部分:
⑴證人即告訴人玄○○、A○○、辛○○、證人即被害人 庚○○於警詢之證述(卷㈦第730至732、744至746、76 6至767、776至777頁)。
陳子欽提領贓款犯罪事實一覽表、陳子欽提款錄影翻拍



畫面、105年8月24日黑貓宅急便簽收單、陳子欽手機微 信對話翻拍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張合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個資 檢視、【玄○○】之郵政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郵局帳 戶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A○○】之葉 林育竹郵局存摺資料、A○○郵局存摺資料、中國信託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2份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庚○○】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庚○ ○銀行存摺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 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辛○○】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 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影本、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派出所陳報 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卷㈦第662至663、680至683、689至690、708 至712、729、733至45、747至765、768至775、778至78 2頁、卷第61、76、78、90、99頁)。 14.附表甲編號33部分:
⑴證人即被害人I○○於警詢之證述(卷㈧第803至804頁 )。
陳子欽提領贓款犯罪事實一覽表、春天租車股份有限公 司-車輛出租單暨會員申請書(蔡承紋)、李昌益提領贓 款犯罪事實一覽表、提款錄影翻拍畫面、謝尚恩郵局郵 局帳號個資檢視、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見卷㈦第662至663、726至727、卷㈧第78 3、796至798、802、805至809頁)。 15.附表甲編號34至36部分:
⑴證人即告訴人D○○、宙○○、丙○○於警詢之證述(



卷㈨第831至832、837至838、850至851頁)。 ⑵蔡承紋提領贓款犯罪事實一覽表、南投縣○○○○○○ ○○○0000○○鎮○○路00號(7-11超商)詐欺案車手行 逕路線時序表及照片、蔡承紋提款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車號000-000詳細資料報表、張淑圍郵政帳戶個資檢視 、【D○○】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資料、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 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宙○○】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存摺資料、宙○○郵局存摺資 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丙○○】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 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編號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卷㈨第810、821至 827、830、833至836、839至849、852至858頁)。 1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至38(同附表一編號37至38): ⑴證人即告訴人亥○○戌○○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共 同正犯少年陳○扁於警詢之證述(卷㈩第594至599、62 2至624、654至658頁、卷第271至272頁)。 ⑵共同被告陳○扁提領贓款犯罪事實一覽表、陳○扁提款 錄影翻拍畫面照片、黃彥軒頭份郵局帳戶資料及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亥○○】之匯款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亥○○匯款筆記、亥○○第一銀行帳戶存摺資料、 玉山銀行帳戶存摺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 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戌○ ○】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民權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卷 ㈩第593、604、612至613、615至621、625至653、659 至661頁、卷第225、245至246頁)。 17.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105年9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為被告)、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草屯分局105年9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受搜索人許順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陳子欽)( 卷㈠第25至29頁、卷㈡第107至112頁、卷㈦第708至725 頁)。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許順安於105年9月29日警詢時供稱:我是透過阿信(B○ ○)介紹從事詐欺的工作,我是負責監督管理的工作,車 手領錢有問題的話,由我負責處理,陳子欽去領錢後會把 錢交給我算,「大寶」會指示叫陳子欽來找我,把錢交給 我算,算完之後他就會等上手指示在匯回去,詐欺的工作 都是上手交待下來的。今年(105年)4月多(正確時間忘 記了)在中寮鄉永平路B○○家裡,我們當時在聊天,我 提及我沒有工作,然後B○○就說他朋友綽號「大寶」那 邊有工作,並且提供他朋友微信帳號給我,我就直接用微 信跟「大寶」談話,「大寶」便跟我說要做詐欺工作,工 作內容是要我們拿提款卡去領錢,提款卡部分他會提供, 提款卡會用宅急便方式寄過來給我們,所以要我找人從事 提款跟領包裹工作,也指示我找可以領包裹的住址來領取 包裹。阿信叫我幫他跑外面的事情,因為他說他不方便出 門,他負責的工作跟我差不多等語(卷㈡第38、41至42、 45頁);於同日偵查中具結證述:B○○與我的角色相同 ,因為B○○不方便出門,所以就由我出面幫B○○解決 其他車手的問題,我與陳子欽去領錢那次,也是B○○讓 我去找陳子欽。因為我們如果沒有及時回去上面處理情形 ,上面會認為我們黑吃黑,所以那次是由我幫陳子欽處理 事情,我不用主動回報車手領多少錢,車手會自己把錢匯 給上面,上面就知道了等語(卷第187頁);於同日羈 押訊問時供稱:今年4月間,因為小孩剛出生,經濟狀況 不好,當時我沒有工作,我去B○○家裡聊天,跟他提到 我沒有工作,他說他要介紹朋友給我認識,我就加了他朋 友的微信,ID叫「金錢多多」,他給我的任務是管理提領 款項的車手等語(卷第4頁背面);復於105年11月3日 警詢、原審延長羈押訊問時均供稱因被告遭通緝、不方便 出門,其係與被告共同管理車手等語(卷㈡第62至64頁、 卷第27至30頁);於原審106年2月20日準備程序時供稱 :陳毅105年6月8日第1次領款是我帶他去,B○○叫我教 他如何操作並聽候指示,之後6月8日晚上在B○○家中也 有說陳毅抽1%的事等語(卷第98頁),許順安所述前 後大致相符;而被告因另案詐欺案件,於104年6月10日遭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卷第56頁),足見許順安所述被告於 集團中之角色與其相同,但因案遭通緝,故均由其出面等 情,應非子虛。
2.陳一豪於105年6月30日警詢時供稱:105年3月初,在B○ ○家,B○○問我要不到擔任車手,可以從所提領金額中 拿1%紅利,B○○是我們的老闆等語(卷第220);於 同年7月15日警詢時供稱:我們集團我只知道除了我擔任 車手外,還有B○○、許順安陳東昇等人,B○○是我 們幾個人的老闆等語(卷第61頁反面);於原審106年1 0月3日準備程序時供稱:集團共犯有B○○、許順安以及 我,B○○去接洽車手工作,交給許順安實際進行車手領 款等事項等語(卷第16頁);於原審107年2月27日審理 時具結證述:105年3月初由許順安引薦我去B○○家中討 論加入詐欺集團工作,因為我之前接觸過這個工作,所以 B○○一說我就知道要幹嘛,B○○有說我的工作是提領 款項,報酬是百分之1。後來提領的金融卡都是許順安交 付,提領的錢也是交給許順安。我總共見過B○○3次, 第1次是許順安帶我去他家裡談如何進行車手工作,第2次 是在南投市靠近家樂福的燒烤店,單純吃東西,第3次是1 05年8月3日我被抓放回來後,B○○想要瞭解我有沒有在 雲林羈押的時候把事情說出來,我當下是裝傻等語(卷 第205至211頁)。
3.陳毅於105年8月22日警詢時供稱:我有去提領款項,老闆 是B○○,B○○跟「小安」(許順安)的關係好像是好 朋友,「小安」是負責專門幫B○○做領錢的事等語(卷 ㈤第446頁);於105年9月29日偵查中具結證稱:B○○ 是從遊戲中認識的朋友,莊文墐認識B○○,B○○提議 我可以去領錢,B○○叫許順安指導我如何領錢,後來莊 文墐也跟我一起去領錢等語(卷第75頁);於原審107 年1月23日審理時證述:是莊文墐跟我提到網路遊戲中的 B○○,當時他們有在玩「星城」,透過莊文墐我才認識 B○○,第1次找B○○是6月8日前1個禮拜內,莊文墐開 車載我去B○○家,去之前莊文墐有跟我說,要去找B○ ○講做車手的事情,當時B○○跟我不認識,好像不願意 跟我見面,是透過莊文墐跟我講工作內容,後來才有到B ○○家裡,B○○有跟我講解工作內容。105年6月8日、6 月12日、6月24日3次提款行為,款項我都是交給莊文墐莊文墐再交給B○○,第1次我沒有看到莊文墐是不是交 給B○○,但後來至少有看到2次莊文墐將錢交給B○○ 等語(卷第105至116頁)。




4.莊文墐於105年10月6日警詢時供稱:我與陳毅在網路遊戲 上認識B○○、許順安,我們沒有工作,他們就教我跟陳 毅去擔任領錢的工作。105年6月8日統一超商龍泰門市、 龍星門市的監視器影像是陳毅提領錢,當天我開車跟「小 安」(許順安)在超商外面等陳毅,我跟陳毅一組,由我 將錢交給「小安」,我們去交錢給「小安」,B○○都在 場。B○○和「小安」是我擔任車手的上手等語(卷㈥第 567至573頁);於106年1月13日偵查中證稱:我和陳毅是 一組,第1次由許順安載我們去領錢,我沒有參與,是由 陳毅去領錢,領完錢就交給許順安。105年6月12日、24日 陳毅領錢後交給我,我再交給許順安,我每次交錢時,許 順安、B○○都在場。金融卡是許順安交給我,我再拿給 陳毅去提款,當時B○○也在場等語(卷第172至173頁 );於原審107年1月23日審理時具結證述:我於彰化另案 被查獲的詐欺案件,該集團有包括B○○,該次犯罪B○ ○跟許順安一起來拿錢。本案我交錢是交給許順安,B○ ○也都在場有看到,B○○在5、6月時,在山上釣魚時有 跟我講過要我跟陳毅去擔任領錢工作的事情,後來要做車 手時,B○○有告訴我擔任車手可以領百分之1等語(卷 第129至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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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