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買賣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59號
TPHV,109,重上,59,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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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游森雄
游秀麵
游秀英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秀經
上 訴 人 曾素月(即游垣崎之承受訴訟人)

游雪凌(即游垣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樓 之0
游靜宜(即游垣崎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文
訴訟代理人 許以文
劉致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素月游雪凌游靜宜為上訴人游垣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繼承人於得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之規 定即明。本件上訴人游垣崎於民國109年2月9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曾素月游雪凌游靜宜,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院卷第179頁、第193頁至第19 9頁、第225頁)。爰依職權裁定命由游垣崎之繼承人曾素月游雪凌游靜宜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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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