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易字,109年度,29號
TPHV,109,訴易,29,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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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易字第29號
原 告 徐祚响
訴訟代理人 徐斐海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0樓
被 告 沈聖凱

余漢武

于昌弘
簡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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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