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易字第29號原 告 徐祚响訴訟代理人 徐斐海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0樓被 告 沈聖凱 余漢武 于昌弘 簡耀賢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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