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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905號
TPHV,109,抗,905,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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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905號
抗 告 人
即寶德電化
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 袁震天

馬國柱


黃國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
度建字第1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3號裁定, 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命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又抗告人雖另聲請訴訟救 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58號裁定駁回在案, 附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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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