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管理費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70號
TPHV,109,再易,70,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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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70號
再審原告 劉季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管理
費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3號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610
元(計算式:84435+422175=506610),應徵再審裁判費8265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
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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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