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18號上 訴 人 胡忠信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被 上訴人 林德瑞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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