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306號
TPHV,108,重上,306,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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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王賢火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文堯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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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