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陳貴貞
陳冠學
陳貴莙
上列三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被 上 訴 人 陳泓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9日
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