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彭金勝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琬平律師
白佩鈺律師
張婷喻律師
被 上 訴人 吳溪淞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9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
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
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
日一併到庭,及被上訴人應提出更上證4錄音譯文真正之證據方
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