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921號
TPHV,107,重上,921,2020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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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鴻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21號
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
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該訴訟
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
同)189萬2,8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㈣願
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8
9萬2,89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9,715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
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萬9,71
5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
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
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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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