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上更一字,109年度,9號
TPHM,109,重上更一,9,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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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公亮
吳秀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矚易字
第14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255號、第125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後,關於公益侵占部分,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
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甲○○為夫妻,2 人於民國90年4月8日發起成立非以營 利為目的之中華民國希伯崙全人關懷協會(下稱中希),後 於96年11月14日完成法人登記,另在桃園縣○○市(現改制為 桃園市○○區○○○○○○○0○○○街000 號地下樓成立社團法人中華 民國希伯崙全人關懷協會(下稱社希,與前述中希統稱為希 伯崙協會),由乙○○、甲○○2 人依序擔任法人登記後第一、 二屆及第三、四屆理事長職務,在甲○○擔任第三、四屆理事 長期間,乙○○擔任總顧問,其等對協會之財務、資產,負有 運用、保管、監督、考核之責。乙○○、甲○○2 人均知悉希伯 崙協會收入均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政府及民間小額善心捐 助收入,資產之運用應符合希伯崙協會章程所定提倡正當休 閒活動、關懷身心健康發展、促進國際交流、族群融合、社 會和諧、家庭和樂大愛人生之宗旨及開辦另類家關懷工作 、開辦各類弱勢者之職業訓練等任務,詎乙○○、甲○○竟為下 列公益侵占犯行:
㈠乙○○、甲○○知悉希伯崙協會早已陸續申設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號所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中華郵政等金融帳 戶,已無庸借用任何自然人名義之金融帳戶使用,又依社會 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3條規定,社會團體財務,除週轉金外 ,應存入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不得存放於其他個人,並以 隨收隨存為原則,然乙○○、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公益侵占之犯意聯絡,由甲○○指示不知情之希伯崙協會會 計鍾紋綺,在98年6月25日,將向社會大眾勸募所得之小額 善款及政府捐助,存入附表二編號3 號中華郵政楊梅幼工郵 局中希帳戶、編號4號中華郵政楊梅幼工郵局社希帳戶款項 ,分別提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金額合計200 萬元, 轉存至甲○○個人名下如附表二編號8 號中華郵政新竹光華街



郵局(下稱新竹光華街郵局)帳戶,將200 萬元侵占入己。 ㈡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即門 牌桃園市○○區○○○街00號1 樓房屋(下稱89號房地),係希 伯崙協會於99年3 月16日透過法院拍賣購入,先借名登記在 志工蔣志豪名下,後於同年6月2日過戶至甲○○胞妹吳秀娟名 下,向彰化銀行辦理銀行貸款,希伯崙協會則按月存匯款至 附表二編號13號彰化銀行新明分行帳戶支付房貸,嗣乙○○母 親嚴紅姣於100 年間自大陸地區返臺,思購買房屋自住,乙 ○○、甲○○乃於100 年10月25日,將89號房地以人民幣20萬元 出售予嚴紅姣,詎乙○○、甲○○取得價款後,基於意圖自己不 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未將款項交入希伯崙協會帳戶作為公共 用途,而將該人民幣20萬元存入甲○○個人使用之華泰銀行個 人帳戶,侵占入己。
二、案經丙○○告發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上訴要旨
㈠希伯崙協會長年來均利用新竹光華街郵局帳戶供作支出接納 收容、共生人、園區孩童學費及清償貸款等公共生活費用, 被告2人會特別將附表二編號3、4存款各100萬元轉至新竹光 華街郵局帳戶,係為充實帳戶信用,以便日後購買○○區○○○ 街00號0樓之0等房地作為建造平安城時能申貸順利,另部分 款項則聽從銀行人員建議,購買保險投資,以增加收入,而 SOGO百貨公司消費係購買化妝品等作為推廣香港及印度業務 時使用,鍋鏟等廚房用具則係用於共生家園,不是進入被告 2人口袋。因附表二編號3、4帳戶內尚存有百萬餘元,若被 告2人有意侵吞款項,應會將全數款項提領一空,不會只提 領其中各100萬元,在本案偵查之初,被告2人已將該200萬 元悉數匯回希伯崙協會銀行帳戶,足徵被告2人無侵占之主 觀犯意。
 ㈡被告乙○○母親嚴紅姣當初回臺後,因擔心無房屋居住,被告2 人才將89號房地以人民幣20萬出售予嚴紅姣,然89號房地實 係供共生家園使用,嗣後被告2人亦將89號房地公證為希伯 崙協會所有,並於104年9月9日,連同利息人民幣計20萬342 2元匯入社希華泰銀行中壢分行帳戶,被告2人沒有侵占該款 項之意。被告2人或其家屬因管理希伯崙協會,至今仍背負 高達3,000萬元之貸款,主觀上無侵占之犯意,充其量僅為 管理失當。
二、查被告乙○○、甲○○為夫妻,於90年4 月8 日先發起成立中希 ,嗣於96年11月14日完成法人登記,另成立社希,合稱為希



伯崙協會,自96年11月至99年6月22日,由被告乙○○擔任希 伯崙協會理事長,自99年6月23日起至102年6月22日,由被 告甲○○擔任希伯崙協會理事長,此有內政部社會司所頒發之 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希伯崙協會第3 屆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理監事名冊(第1256號調偵卷三第12 頁至第33頁、第68頁至第71頁)及被告乙○○以理事長名義蓋 章審核之希伯崙協會97年度收支餘絀表、98年12月31日所製 作之希伯崙協會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餘絀表理事長 欄蓋章(調偵卷1256卷三第21頁至第24頁)可參,並為被告 2人所不爭執。
三、關於被告甲○○侵占200 萬元之說明
 ㈠被告甲○○明知中希、社希早已陸續申設附表二編號1 至5 號 所示金融帳戶,仍於98年6月25日,委由希伯崙協會會計鍾 紋綺,自附表二編號3楊梅幼工郵局之中希帳戶、編號4 楊 梅幼工郵局之社希帳戶,分別提領100 萬元,合計200 萬元 ,再轉存至新竹光華街郵局被告甲○○帳戶等情,業據被告甲 ○○供承不諱,並有附表二編號3楊梅幼工郵局中希帳戶、編 號4 楊梅幼工郵局社希帳戶、編號8 新竹光華街郵局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在卷可考。是以,中希、社希名下楊梅幼工郵局 帳戶,於98年6 月25日分別遭被告甲○○指示之會計鍾紋綺各 提領100萬元,並轉入新竹光華街郵局被告甲○○帳戶,應可 確定。
 ㈡相隔2年餘,被告甲○○於100年6月30日、8月9日,將新竹光華街郵局帳戶內100 萬元、300 萬元,轉存至附表二編號10華泰銀行中壢分行帳戶,作為投保附表五所示中國人壽、國泰人壽、康健人壽等各家保險契約保費,另於100年8月9日自新竹光華街郵局帳戶轉存300 萬元至附表二編號11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被告甲○○帳戶,作為支付被告甲○○在SOGO百貨購買附表六所示家具、內衣、服飾等消費紀錄,有新竹光華街郵局98年9 月15日至102 年3 月6 日帳戶歷史交易明細(第5717號他字卷二第107頁至第110頁)、華泰商業銀行102 年7 月17日華泰總中壢字第6678號函檢附之附表二編號10華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被告甲○○帳戶歷史交易明細(第5717號他字卷五第3頁至第10頁)、被告甲○○及其子女陳穎之、陳靖文之保單資料(第1256號調偵卷二第40頁至第75 頁)、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2月30日鼎鼎(營)字第103039號函檢附被告甲○○之快樂購集點卡消費資訊(第1256號調偵卷一第64頁至第67頁)、兆豐銀行103年12月16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30101887號函檢附被告甲○○SOGO百貨消費交易表存卷可參(第1256號調偵卷一第69頁至第72 頁)。被告甲○○將附表二編號3中希、編號4 社希存款轉存入新竹光華街郵局帳戶,作為被告甲○○本人及  其子女支付保險費、購買生活用品之花費。 ㈢證人即希伯崙協會財務長吳進福,於104年2月5日偵查庭證稱 :我會將供協會使用的帳戶記在報表,從我98年6 月25日接 財務工作後,我就不再使用私人帳戶供協會使用,我也沒有 聽被告甲○○說過哪個私人名下帳戶是供協會使用或公私混用 ,被告乙○○、甲○○的帳戶也沒經過我的手等語(第1256號調 偵卷三第84頁正反面),作證表示其負責財務後,希伯崙協 會98年6月起,已有自己帳戶,不會使用其他私人帳戶導致 公私不分之情。
 ㈣被告甲○○於101年7月3日偵查庭供稱:我與被告乙○○創立希伯 崙協會時,一開始希伯崙協會的款項是公私不分,我才會把 中希所有之附表二編號3 帳戶及社希所有之附表二編號4帳 戶,分別提領100 萬元,合計200 萬元,轉存至我的  新竹光華街郵局等語(第5210號偵卷一第51頁),於103年1 2月26日偵查庭陳稱:「(希伯崙協會於98年6月25日自附表 二編號3、4提轉100萬元,共計200萬元,至新竹光華街郵局 帳戶),我承認我一直都是公私不分,我願意承擔行政錯誤



。」、「(新竹光華街郵局帳戶)一開始供協會使用,但98 年6月25日後就是轉為我個人使用。」隨後表示:「這200萬 部分我願意承認侵占犯行」(第5210號偵卷二第11頁),簽 名予以確認,並稱:「(希伯崙協會金融帳戶所匯出至新竹 光華街郵局帳戶),我承認挪用公款。」(第5210號偵卷二 第13頁),復於103年12月27日偵查庭供稱:「錢挪到(新 竹光華街郵局帳戶),所以那200萬元就變成我私人的錢。 」、「我承認這200萬元從協會帳挪到我名下的郵局帳戶後 ,因為該帳戶已不在協會的管控之內,這200萬元就變成我 私人所有,這200萬部分我願意承認侵占犯行。」(第1255 號偵卷二第110頁至第111頁),其選任辯護人葉禮榕律師隨 後表示:被告已坦承侵占200萬元,請求准予交保等語(第5 210號偵卷二第117頁),同日羈押訊問庭,法官問以:「你 在檢察官,你坦承有侵占協會200萬元?」被告甲○○答以: 「是」(聲押卷第20頁反面),被告甲○○坦承因其將附表二 編號3、4金錢存入自己使用之新竹光華街郵局  帳戶,有侵占希伯崙協會公款之情。
 ㈤證人即會計鍾紋綺於104年2月2日偵查庭證稱:「(有無可能 甲○○或乙○○名下帳戶有提供給協會使用?)應該沒有,可以 查進出明細,因為他們帳戶幾乎都只進不出。」(第1256號 調偵卷三第5頁),作證表示被告甲○○名下帳戶並無供作希 伯崙協會使用,被告2人帳戶內之金錢大部分只有匯入,並 未領出作為希伯崙協會開支之用。
 ㈥尤其,被告甲○○新竹光華街郵局帳戶存摺封面,貼有「不入 總帳」之記載,顯示被告甲○○不欲讓該帳戶曝於陽光下,避 免遭他人發現,乃特別在該存摺封面貼上「不入總帳」,該 帳戶金錢應係供己運用。
 ㈦被告2人雖稱本件轉帳金錢係為充實帳戶信用,方便將來購地 興建平安城貸款云云。然徵諸被告2人與恆興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預計購入○○區○○○街00號0樓之0等19筆房地之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簽約日期為100 年5 月27日(第1256號調偵卷七 第21頁),而本件匯款、轉帳時間為98年6月25日,2者相差 近2年,何需要2 年前即進行上述「充實帳戶信用」計畫, 令人費解,遑論被告2人最終亦未實際購買該19筆房地。 ㈧被告2人雖稱將希伯崙協會帳戶金錢購買保險,係為創造高收 益。然查:  
 1.被告甲○○所購買之儲蓄險、投資型保單等保險契約,係將保 戶之保費用於購買約定之金融商品,並由保戶享有儲蓄、投 資成果,被告2人如係為希伯崙協會利益訂定保險契約,理 應以希伯崙協會為保險受益人,使希伯崙協會享受成果。而



有關被告甲○○購買保險之資金,被告甲○○於103年12月26日 偵查庭表示:「(我與家人個人保險續期繳納的保費資金)都 是從協會的錢支用的,都是用我名下華泰的帳戶,本來裡面 要建立平安城的1,000萬元。」(第1255號調偵卷一第116頁 ),表示係以希伯崙協會建設資金購買其個人或家人保險商 品。而有關保險契約之受益對象,證人即華泰銀行中壢分行 理財專員周玲君,於104年1月26日偵查庭證稱:「甲○○、乙 ○○親友投保有11筆,明細上所載之保單編號2、3之國泰人壽 新添采終身壽險是每年各自繳納54萬362元、繳費期限6年, 其餘保單都是1次付清保費(按:依資料每筆保費為100萬元 ,計有多筆);受益人,如(附表五)編號1中國人壽鑫好 利多多萬能保險,身故受益人第1順位為乙○○,滿期保險金 受益人是甲○○本人,(附表五)編號2國泰人壽新添采終身 壽險,身故受益人第1順位為乙○○,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是甲○ ○本人。」(第1256卷調偵卷二第32頁至第33頁),被告2人 指定被告乙○○、甲○○及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非以希伯崙 協會為保險受益人。被告2人以希伯崙協會資金供作投保自 己保險契約之保費,並以被告乙○○等人為受益人,顯係利用 希伯崙協會資金牟取私人
  利益。
 2.被告乙○○於103年12月26日偵查庭供稱:「(檢警查扣甲○○ 等人之國泰人壽、國際康健人壽、宏利人壽、中國人壽投資 型保單)是聽華泰銀行中壢分行周玲君小姐建議購買的,因 為他們跟我說錢放著只是死的錢,不如拿去做投資。」(第 1255號調偵卷一第192頁),檢察官就投保情形進一步詢問 被告:「為何將希伯崙協會資產做為購買你家人名義的保單 ,投資型保單利益不就歸於你家人所有,且多購買人壽保險 ,你此舉完全是私人利益,與公益無關,你作何說明?」被 告乙○○答以:「就算有獲利到我或我家人名下」(第1255號 調偵卷一第192頁),亦表示保單之收益並非計入希伯崙協 會,而係歸於其本人或家人名下。
 3.被告甲○○雖於原審一度表示:其當時認為希伯崙協會是法人 ,不能擔當保險受益人云云。然原審函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經該局106年7月7日保局(綜)字第000-0000000 0 號覆函稱:本會針對特定險種(如年金保險、團體保險等 )或特定給付項目(如殘廢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等 ),於法令(如保險法第135 條之3 或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 注意事項第43點等)或示範條款規定受益人需為被保險人本 人,或被保險人之家屬或法定繼承人,除前開所列外,並無 法規規定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不能擔任保險受益人等語(原



審卷二第83頁)。本件被告甲○○購買之保險商品,並無前述 限制不能由希伯崙協會擔任受益人之情,卻將希伯崙協會資 金先轉入自己帳戶,再充作本人或家人保費,
  顯有不當挪用而具不法之意圖。
 4.證人即華泰銀行中壢分行理財專員周玲君,於第一審辯論庭 復證稱:本案發生前,被告乙○○、甲○○並沒有向我詢問過保 險受益人能否寫希伯崙協會等語(原審卷二第148 頁反面) ,表示被告2人在購買保險契約時,並未詢問或提及希伯崙 協會擔任保險受益人之可能性。另證人即甲○○叔叔、擔任財 務長之吳進福,於104年2月9日偵查庭亦證稱:「(希伯崙 協會的資產)只有新台幣,沒有購進基金、債券,希伯崙經 費生吃都不夠,哪有錢再去買那些。我也沒聽過協會為了經 營將錢拿去投資保單、壽險等產品。」等語(第1256號調偵 卷三第203 頁),表示未聽聞希伯崙協會有將資金購買保險 之情。在在顯示被告2人隱瞞所有會員,將希伯崙協會帳戶 金錢充作購買家人保險契約,係為個人或親人之利,並非為 希伯崙協會之高額利潤。
 5.證人吳進昇於103年12月26日偵查庭證稱:「協會成立前, 乙○○、甲○○沒有自己的私人財產,協會成立後,乙○○2人在 協會工作,並未有其他收入來源。」(調偵卷1255卷一第39 頁至第40頁反面),被告乙○○復於103年12月26日偵查庭供 稱:「(我與甲○○擔任理監事)沒有薪水,只有零用金每月 15,000元。」(第1255號調偵卷一第149頁),顯見被告2人 收入有限,誠如證人周玲君先前所述:各張保單金額,如國 泰人壽新添采終身壽險每年需繳納54萬362元,繳費期限6年 ,又多筆保單保費為100萬元,均1次付清保費。被告甲○○在 希伯崙協會成立前沒有資產,成立後每月僅領用15,000元零 用金,卻有錢一次支付百萬元保險費,顯係將希伯崙協會資 金挪為支付自己鉅額保險費。
 ㈨被告2人雖辯稱甲○○SOGO百貨消費,其中化妝品等商品係為推 廣香港及印度業務,另鍋鏟等廚具則使用於共生家園云云。 然查:  
1.被告乙○○於103年12月26日偵查庭供稱:「(甲○○到SOGO刷 卡購買化妝品等是公用還私用?)這是甲○○生活必需品。」 (第1255號調偵卷一第149頁),表示被告甲○○  至SOGO百貨消費購買之化妝品等物品均係私人開銷所用。 2.依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2月30日鼎鼎(營)字 第103039號函檢附被告甲○○快樂購集點卡消費資訊,被告甲 ○○自100年8月9日至102年5月6日SOGO百貨採買之消費品內容 ,琳瑯滿目,包括家具、化妝品、保養品、寢飾、雜貨、少



男服飾、家庭電器、廚房用品、睡衣、茶葉等(第1256號調 偵卷一第64頁至第67 頁),舉凡食、衣、住無所不包;而 有關消費金額,多為1,000元、2,000元,甚至不滿千元,且 消費多為服飾類,顯非大量購買相同商品,以供推  廣業務或共生家園使用,應係購買供一人或一家所用。 3.有關推廣業務之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說明及宣導之主題 及消費細項,被告2人未具體說明或提出任何會議紀錄、簽 到簿、核銷單據等資料供法院調查,與公司行號或社團法人 辦理業務說明會時,必然會記載詳細核銷單據紀錄不同;又 被告2人亦無法詳細說明究竟何筆消費供特定希伯崙協會內 部所用,並提出相關單據以實其說,亦與社團法人或財團法 人採購所需物品時必然會有相關核銷單據之常情有別。被告 2人所辯因推廣業務而至SOGO百貨公司購物,為飾卸之詞。 ㈩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 有 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 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43年台上第675 號原判 例參看)。被告甲○○於98年6月25 日指示不知情之會計鍾紋 綺,將向社會大眾勸募所得之小額善款及政府捐助款項,自 附表二編號3 號中希中華郵政帳戶、編號4 號社希中華郵政 帳戶,分別提領100萬元,轉存至附表二編號8 號被告甲○○ 中華郵政帳戶供作己用,被告甲○○即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 意思而構成公益侵占罪。縱被告2人嗣於3年後之101年9月26 日,將200萬元匯回社希華泰銀行帳戶,因其前已將希伯崙 協會資金作為自己私用,無法解免公益侵占之刑責。被告2 人指其等已將200萬元歸還希伯崙協會銀行帳戶,主張其無 侵占犯意云云,難以採信。
 綜上,被告甲○○公益侵占希伯崙協會附表二編號3 、4帳戶內 合計200 萬之金錢,足以認定。
四、認定被告乙○○共同侵占200萬元之說明 ㈠被告乙○○於98年6月擔任希伯崙協會第二屆理事長,業如前述 ,復為被告乙○○所承認。
 ㈡被告乙○○於103年12月26日、同年月27日偵查庭供稱:我現在 是總顧問,我曾擔任理事長,從創會開始就是由我與妻子甲 ○○相互輪流擔任理事長,現在是甲○○擔任理事長,理事長主 要是行政管理等語(第1255號調偵卷一第141頁至第142頁、 第188頁至第189頁),於104年1月30日偵查庭供稱:「(希 伯崙協會)有理監事會,協會月報上的簽名是我簽的,照程 序月報表都會要按期送給我、甲○○審核。」、「(希伯崙協 會的財務由你、甲○○共同監管?)是」、「(98年6月25日 社希、中希郵局帳戶各匯款100萬元至甲○○新竹光華街郵局



帳戶,你是否知情?)我當時告訴甲○○、財務室,我說要將 款項提領到甲○○的帳戶裡。」、「我知道(甲○○以她個人名 義、子女陳穎之、陳靖文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 人購買保險單之事),當時買保險時我就知道。」(第1256 號調偵卷二第85頁、第87頁),其坦承在擔任希伯崙協會第 二屆理事長期間,負責管理希伯崙協會財產,並指示被告甲 ○○將附表二編號3、4款項匯入被告甲○○新竹光華街郵局帳戶 之事。
㈢共犯甲○○亦於103年12月26日偵查庭供稱:「乙○○才是我們協 會的領袖,無論我們何人擔任理事長,相關財務及業務運作 ,我們夫妻共同落實、執行,我們夫妻也會負責財務的追蹤 審核權。」(第1255號調偵卷二第3頁),於103年12月27日 偵查庭亦為相同陳述(第1255號調偵卷二第101頁至第102頁 ),指證希伯崙協會每月財務報表均由理事長乙○○審閱後批 核,有關希伯崙協會業務、財務並由理事長乙○○管理、執行 ,並負追蹤之責。被告乙○○指示甲○○將希伯崙協會共200萬 元匯入被告甲○○私人帳戶,益徵被告乙○○有不法意圖。 ㈣證人吳進昇於103年12月26日偵查庭證稱:「我擔任希伯崙協 會出納,甲○○是我女兒,乙○○是我女婿,去年我生病後,相 關業務就移交給我弟弟吳進福處理,我擔任希伯崙協會出納 期間,只處理一些小錢,不會經手大筆款項,協會支出超過 1,000元部分,由他們(乙○○、甲○○)決定。」(調偵卷125 5卷一第39頁至第40頁),作證表示希伯崙協會超過1,000元 之支出由理事長負責決定,則本件98年6月25日希伯崙協會2 00萬元現金轉入被告甲○○帳戶,顯係被告乙○○指使所致。 ㈤綜上,被告乙○○與被告甲○○有共同侵占200萬元之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
五、關於被告甲○○侵占89號房地出售款人民幣20萬元之說明 ㈠被告甲○○自99年6月23日起至102年6月22日擔任希伯崙協會理 事長,為被告甲○○所承認,前已詳述。
 ㈡證人即希伯崙協會秘書長武曉潔,於104年1月12日偵查庭證 稱:「年度會員大會召開時,由吳進福就該等財務報表做提 報,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我們才會發函給內政部備查,甲○○ 是理事長,她當然會參加會員大會。我們會連同前開財產目 錄及資產負債表送給理事長甲○○審核,再陳報給主管機關內 政部。」(第1255號調偵卷二第193頁);又證人即出納陳 冠言於104年1月12日偵查庭證稱:「我是財務室擔任出納, 負責管理零用金及跑銀行及水電、瓦斯公司及房租及健保費 繳費、稅金繳費。零用金是處理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支出 ,至於1,000元以上的支出,還要經過理事長甲○○核章,經



費甲○○都親自處理審核,並無授權他人處理。」、「希伯崙 協會及被告甲○○個人銀行存摺是由理事長甲○○自行保管,印 鑑應該也是由甲○○自行保管,財務室只負責保管入住人及共 生家園成員的金融機構存摺及印鑑。」(第1255號調偵卷二 第182頁至第183頁),證人武曉潔陳冠言作證表示被告甲 ○○保管希伯崙協會存摺、印鑑,負責審核、管理希伯崙協會 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㈢89號房地係希伯崙協會於99年3 月16日出資,經由法院拍賣 購入,先借名登記在協會志工蔣志豪名下,後於同年6月2日 過戶至被告甲○○胞妹吳秀娟名下,向彰化銀行辦理銀行貸款 ,每月房貸則由希伯崙協會按月存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3彰化 銀行新明分行帳戶支付,嗣被告甲○○在擔任理事長期間,於 100年10月25日將89號房地以人民幣20萬價格出售予被告乙○ ○之母親嚴紅姣,被告甲○○取得款項後將之存於華泰銀行個 人帳戶等情,業據被告甲○○供認不諱,坦承89號房地係希伯 崙協會所有,所出售價金存入被告甲○○私人帳戶,並有89號 建物異動索引表、彰化銀行新明分行104 年3 月10日彰新明 字第0000000A000435號函檢附之附表二編號13彰化銀行新明 分行吳秀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貸款資料(第1256號調偵卷 四第32頁至第33 頁、卷六第103頁至第108 頁)及華泰銀行 外匯定期存款申請書4紙在卷可考(第
  1256號調偵卷二第76頁至第84頁反面)。 ㈣被告甲○○於103年12月26日偵查庭供稱:「編號16之89號1樓 部分,因為要辦理貸款,是先用我妹妹吳秀娟名字購入,後 來我婆婆嚴紅姣從大陸回來,有以人民幣幾十萬元向協會價 購,後來我們就將房子登記給我婆婆,因為嚴紅姣覺得名字 登記在自己名下比較有安全感,後來嚴紅姣曾經一度病危, 就將房產再過給乙○○。」(第1255號調偵卷二第第6頁), 於103年12月27日偵查庭供稱:「外幣存款單是我婆婆給的 人民幣,就是我婆婆跟協會買的○○○街89號1樓的人民幣。」 、「(我婆婆嚴紅絞付給希伯崙協會的人民幣購屋款)是以 (我的名義開立定存單),存款人確實是我個人。」(第12 55號調偵卷二第第116 頁),於104年2月10日偵查庭供稱: 「89號1樓房地在嚴紅姣病危時,說要把房子過戶給他兒子 。」、「(該幾十萬元人民幣流向?)存入我個人華泰銀行 外匯帳戶。」、「華泰銀行的人民幣,也就是嚴紅姣的房子 價金,沒有在月報表中。」(第1256號調偵卷三第第231 頁 至第232頁),被告甲○○取得89號房地出售款人民幣20萬元 ,依法依理應解繳希伯崙協會帳戶,或移作希伯崙協會公共 用途,卻將之存放於被告甲○○個人華泰銀行帳戶,充為私人



己有,足徵有不法挪用之意圖。
 ㈤檢警機關於103 年12月26日執行搜索時,在希伯崙協會會址 及辦公處所搜得面額各為人民幣5萬元、存戶為被告甲○○之 華泰銀行外匯定期存款申請書4 張,被告2人於100年10月25 日將希伯崙協會所有89號房地出售予嚴紅姣後,被告甲○○將 價金人民幣20萬元存入自己帳戶,前後長達3年之久,視為 自己金庫金錢,顯將人民幣20萬元據為己有。 ㈥證人吳進福於103年12月26日偵查庭證稱:「我是2個協會的 財務顧問,職稱是財務長,從97年任職迄今。」、「希伯崙 全人關懷協會的財產包括房地產,都已經購置好了,我來之 後就很少再購置。」、「我來之後只買1筆法拍屋,在青山 三街89號1樓,花123萬4,567元買的,因為金額很特殊,所 以我記得。」(第1255號調偵卷一第117頁、第119頁),於 104年2月9日偵查庭證稱:「(○○○街89號1樓房地123萬4,56 7元購屋資金來源?)我知道是協會出資購入。」、「(嚴 紅姣有無付購屋款給希伯崙協會?)沒有看到這筆錢進來, (嚴紅姣)沒有(拿人民幣給希伯崙協會)。」(第1256號 調偵卷三第202頁至第203 頁),指89號房地係由希伯崙協 會出資購買,其不知該房地有轉賣予嚴紅姣,亦不見房屋價 金收回希伯崙協會公用,益見被告甲○○係違法挪用希伯崙協 會金錢。
 ㈦侵占罪係即成犯,一經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即構成犯罪,不因 事後返還而有不同,已如前述,被告甲○○在99年6月23日擔 任希伯崙協會第3屆理事長後,於100 年10月25日同意出售8 9號房地並取得價款,未將價金人民幣20萬元存入希伯崙協 會帳戶作為公共用途,卻存入自己帳戶長期定存,期間長達 近4年,遲至104 年9月9 日方匯回希伯崙協會帳戶,被告甲 ○○自有侵占之主觀犯意。
 ㈧綜上,被告甲○○侵占希伯崙協會人民幣20萬元犯行,亦足認 定。
六、認定被告乙○○共同侵占人民幣20萬元之說明 ㈠被告乙○○於103年12月26日、同年月27日偵查庭供稱:我現在 是總顧問(第1255號調偵卷一第141頁、第188頁),又希伯 崙協會101年12月31日之財產目錄,其上有被告乙○○、甲○○2 人蓋印;希伯崙協會陳報內政部之財務資料,有關希伯崙關 懷協會包括各分會經常費用之開支,及人事經費、車馬費等 雜支概述,被告甲○○在理事長欄簽名、乙○○在總顧問欄簽名 ,有希伯崙協會財務報表可以為證(編號A28、第1256號調 偵卷二第172頁至第197頁)。是被告乙○○在被告甲○○擔任理 事長期間,其職位為總顧問,仍負責掌理希伯崙協會之財務




 ㈡共犯甲○○於103年12月26日、103年12月27日偵查庭供稱:「 乙○○才是我們協會的領袖,無論我們何人擔任理事長,相關 財務及業務運作,我們夫妻共同落實、執行,我們夫妻也會 負責財務的追蹤審核權。」(第1255號調偵卷二第3頁、第1 01頁至第102頁),復於104年1月30日偵查庭供稱:「(希 伯崙協會各月月報表)應是財務室造表陳上來,上面有吳進 昇名字,應是吳進昇造表,送給我、乙○○審核,所以我們2 人都有在月報表上簽名,月報表上英文名字是我簽的,吳進 昇每個月都會造表送審,照規定每個月都要送給我、乙○○審 核。」(第1256號調偵卷二第91頁);又證人即財務顧問吳 進福,於104年2月5日偵查庭證稱:「我是財務顧問,98年7 月以後財務報表才是我製作。」、「(財務報表須按月送給 理事長、總顧問審核?)一般是理事長甲○○簽名,理事長看 完會給總顧問乙○○看,例如98年6月報表甲○○有上面簽他的 英文名字,乙○○也有在報表上簽名。」、「(所以希伯崙協 會的財務是由甲○○和乙○○兩人共同監管?)是。」、「供協 會使用的帳戶都不是用甲○○和乙○○個人名義開戶。」(第12 56號調偵卷三第84頁至第85頁),其等作證表示希伯崙協會 財務報表係由被告乙○○與甲○○共同監督、簽名確認,有關希 伯崙協會業務、財務並由被告甲○○理事長、被告乙○○總顧問 管理、執行,並負追蹤之責。
 ㈢被告乙○○於104年2月6日偵查庭供稱:「(要將共生家園使用 的房產拿去抵押貸款要經過)我和我太太兩個人會決定。」 (第1256 號調偵字卷三第130頁),於同年月10日偵查庭供 稱:「我媽媽(嚴紅姣)當時從大陸回來,說沒有房子她會 不安,所以她就拿了人民幣給甲○○,金額可能是20萬元人民 幣,我們當時就把該屋過戶給她,其實該屋都已貸款貸滿了 ,後來我母親重病,102年將該屋過戶給我。」、「(該20 萬元人民幣流向?)交給我太太,應該是有開外幣帳戶存起 來。」(第1256 號調偵字卷三第217頁),表示其應母親嚴 紅姣要求,將89號房地出售過戶予嚴紅姣,相隔約2年過戶 給自己,有關價金人民幣20萬元,同意任由被告甲○○處理。 ㈣綜上,被告乙○○擔任希伯崙協會總顧問,負責管理、執行、 追蹤協會之財務,明知人民幣20萬元為販賣89號房地之對價 ,卻同意將該筆款項交給被告甲○○另行定存,其與被告甲○○ 有共同侵占人民幣20萬元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七、論罪之說明
㈠核被告乙○○、甲○○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1 項之公 益侵占罪(2罪)。




 ㈡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2人於98年6月、100年10月行為時之 刑法第336條第1 項公益侵占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銀元5,000 元(依法提高為新臺幣15 萬元)以下罰金」,108 年12 月25日修正公布、同月27日 施行之現行刑法第336條第1 項,法定刑修改為「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比較結 果,現行法均無較不利被告2人之情形,依一般適用法律原 則,應適用裁判時刑法第336條第1 項論處。 ㈢被告2人關於侵占希伯崙協會200萬元部分,係利用不知情之 會計鍾紋綺犯罪,屬間接正犯。
 ㈣被告2人就事實一㈠ 、㈡公益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乙○○、甲○○於98年6月間以匯款轉帳方式侵占希伯崙協會 帳戶現金,另於100 年10月將出售希伯崙協會89號房地價款 存入個人帳戶,犯罪時間不同,犯罪態樣有別,手段迥異, 顯係基於不同犯意犯之,應分論併罰。
 ㈥被告2人未經希伯崙協會內部規範程序,自行決定將89號房地 出售予嚴紅姣,踰越伯崙協會負責人權限,然越權出售協會 房地,與具不法所有意圖而侵占協會房產,乃屬二事,蓋如 被告2人將89號房地市價出售,並將價金交予希伯崙協會使 用,雖有越權之舉,但不會使希伯崙協會蒙受財產上損害, 即不能認被告2人有何不法意圖;因被告2人將89號房地以人 民幣20萬元出售予嚴紅姣,檢察官並未指出有明顯偏離市價 而有不合理之情,尚難認被告2人越權出售89號房地有不法 所有意圖,然被告2人出售89號房地後,並未將價金人民幣2 0萬元存入希伯崙協會帳戶或儘速用作希伯崙協會公共用途 ,卻隱瞞而存入被告甲○○個人帳戶,是其等就人民幣20萬元 價金有侵占入己之不法意圖。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侵占標的 為89號房地,而非人民幣20萬元,容有誤會。八、原判決及被告2人上訴之評斷
㈠本院基上事證,與原審同,認原審以被告2人共同公益侵占犯 行事證明確,援引刑法第336 條第1 項、第28條,論以共犯 公益侵占罪,共2罪,應予分論併罰;再審酌乙○○、甲○○身 為中希、社希原始創辦人,廣受社會大眾及善心人士尊崇與 信賴,竟將希伯崙協會公款用作私用,實有不該,然相較其 等多年來透過自掏腰包或向社會大眾勸募善款以支應扶貧、 弱勢救濟、社區共生等公益事業支出,侵占金額有限,犯後 復將全數金額繳回希伯崙協會,降低損害,與坊間公司負責



人或公益團體負責人有系統的掏空公司或團體資產有別,兼 衡被告2人為高級知識份子,犯罪之手法,及其他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連同所犯業務侵占2罪,均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另說明事實一侵占200萬元部 分,被告2人已於101年9月26日透過附表二編號10華泰銀行 中壢分行帳戶匯回同分行社希帳戶,事實二侵占人民幣20萬 元部分,亦於104年9月9日匯入同分行社希帳戶,被告2人實 際上已償還希伯崙協會不法所得,均不予宣告沒收。原審判 決已敘述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其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核無不合,所量處之刑,無違比例原則。 ㈡被告2人上訴,猶執前詞否認公益侵占,惟被告2人確有事實 一侵占希伯崙協會存款200萬元、事實二侵占希伯崙協會89 號房地價金人民幣20萬元犯行,被告2人所辯不足採信之理 由,業經本院一一說明、指駁如前,被告2人上訴所指,無 非係就原審依職權所為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再事爭執, 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原審雖未及比較新舊法,惟經本院比較適用結果,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於判決結果無影響,對被告2人亦無不利,依最 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構成撤銷之原因, 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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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