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040號
TPHM,109,聲,3040,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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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東晟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東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東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 108 年度聲字第12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 國107 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28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 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 3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 年7 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 90175311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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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