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子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42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子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子昌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 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為得易科 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 請求(見本院卷第10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犯罪 態樣分別為攜帶兇器竊盜罪(6罪)、竊盜罪(6罪)、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1罪)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 取財罪(2罪),以及犯罪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 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12.25 108年1月25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8.01.26 偵查機關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69號、第1663號、第2866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89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797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573號 108年度簡字第3520號 108年度簡字第4493號 判 決日 期 108.04.19 108.06.11 108.07.24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573號 108年度簡字第3520號 108年度簡字第44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5.20 108.07.09 108.08.30 備 註
4 5 6 7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107.08.04 107.08.04 107.08.06 107.08.06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414號、第32832號、第32931號、第35458號、第36242號、108年度偵字第3950號、第4243號、第4379號、第506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414號、第32832號、第32931號、第35458號、第36242號、108年度偵字第3950號、第4243號、第4379號、第506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414號、第32832號、第32931號、第35458號、第36242號、108年度偵字第3950號、第4243號、第4379號、第506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414號、第32832號、第32931號、第35458號、第36242號、108年度偵字第3950號、第4243號、第4379號、第5061號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04.24 108.04.24 108.04.24 108.04.24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09.24 108.09.24 108.09.24 108.09.24 編號4至13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8 9 10 11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107.08.10 107.08.15 107.08.19 107.08.28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414號、第32832號、第32931號、第35458號、第36242號、108年度偵字第3950號、第4243號、第4379號、第506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414號、第32832號、第32931號、第35458號、第36242號、108年度偵字第3950號、第4243號、第4379號、第506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414號、第32832號、第32931號、第35458號、第36242號、108年度偵字第3950號、第4243號、第4379號、第506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414號、第32832號、第32931號、第35458號、第36242號、108年度偵字第3950號、第4243號、第4379號、第5061號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04.24 108.04.24 108.04.24 108.04.24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09.24 108.09.24 108.09.24 108.09.24 編號4至21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12 13 14 15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107.08.29 108.01.11 108.01.18 108.01.19至109.01.22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414號、第32832號、第32931號、第35458號、第36242號、108年度偵字第3950號、第4243號、第4379號、第506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414號、第32832號、第32931號、第35458號、第36242號、108年度偵字第3950號、第4243號、第4379號、第506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414號、第32832號、第32931號、第35458號、第36242號、108年度偵字第3950號、第4243號、第4379號、第506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414號、第32832號、第32931號、第35458號、第36242號、108年度偵字第3950號、第4243號、第4379號、第5061號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 108.04.24 108.04.24 108.10.08 108.10.08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 108.09.24 108.09.24 108.11.12 108.11.12 編號4至13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4至15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