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達人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06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如附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經該監民國104 年第11次性侵害罪受刑人篩選會議篩選為應接受身心治療, 105 年第7 次治療評估會議通過,認定治療已具成效,再犯 危險有顯著降低,茲於109 年7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0 241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