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851號
TPHM,109,聲,2851,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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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世偉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高世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世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表,茲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 字第21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於99年2月10日入監 執行,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1101 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本院審核上開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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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