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鈞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付保
護管束(聲請案號:109 年執聲付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張鈞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鈞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9 年7月1 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8 881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